公司法 公司成立 案例题

某科研单位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某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d。其中a以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c以现金17万出... 某科研单位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某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d。其中a以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c以现金17万出资。后c因资金不足实际出资14万元。问
d公司能否有效成立 为什么?
c承诺出资17万,实际出资14万,应承担什么责任?
全体股东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大学商法的习题..求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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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法学小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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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其他条件没问题,D公司有效成立。
就出资方面而言,(1)D公司的注册资本达法定最低资本限额;(2)D注册资本的现金出资比例为17万元,达到总注册资本额52万元的30%,特别强调:是否达到30%,是按认缴出资额来计算,而非实缴出资额;(3)三个股东首次的实际出资为49万元,也达到了总注册资本额的20%。
因此,D公司的成立为有效,从最基本角度来考虑,一个公司也不可能因为其中某一个股东少交3万元,而被根本性地否定其设立效力。且退一步讲,如果公司设立效力被否定,股东的出资责任又从何谈起,最多不过是违约责任的承担。
2、C应当承担出资责任。《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符合规定。
在1中已述,此不吝赘言(1)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2)总出资额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且同时达总注册资本的20%;(3)现金出资比例超过总注册资本额的30%。
117181418
2011-01-11 · TA获得超过100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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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c实际出资14w,占注册资金的28.5%。
2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出资方式,应该没什麽问题,我觉得。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户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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