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经营范围是什么
与劳务公司有关的经营范围一般有:劳务咨询、劳务派遣、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依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特定限制。
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需要的材料:
新申请劳务派遣许可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提交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申请人,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为: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B);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3、营业执照(已成立公司,经营范围有劳务派遣)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筹备中的公司);
4、公司章程;
5、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筹备中的公司)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已成立公司,经营范围有劳务派遣);
6、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7、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8、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9、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10、劳务派遣协议文本;
11、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 号)的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属于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故筹建中公司提交的验资报告的实收资本要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注册资本一致。已成立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要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一致。
扩展资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变更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需提供的材料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提供相关变更事项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上交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需提供的材料有:注销申请、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上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