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人员抚恤金40个月还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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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休干部的抚恤金和丧葬费一共是40个月。
2、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多少年,关于补偿年限的计算为: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3、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4、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范围,供养亲属抚恤金亲属范围的规定如下:
1、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
4、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5、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6、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离休干部医保报销方法: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费和住院费用,属于政策范围内报销的由省医保中心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遇特殊情况,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可以由单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备案后,由离休干部本人或单位垫付医疗费用,由单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_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多少年,关于补偿年限的计算为: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3、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4、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范围,供养亲属抚恤金亲属范围的规定如下:
1、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
4、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5、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6、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离休干部医保报销方法: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费和住院费用,属于政策范围内报销的由省医保中心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遇特殊情况,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可以由单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备案后,由离休干部本人或单位垫付医疗费用,由单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_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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