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购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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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 年中高能狂欢618刚刚过去,
网络购物的已经成为人们当下重要的消费方式,广大“剁手党”们在开心的买买买时,也需要知道一些网购的法律小常识,帮助你避开网购的坑,产生纠纷后知道如何用法律方法维权。
网购时代你需要知道的几则法律小知识
01
网购已经提交订单成功,但是卖家不发货合法吗?
不合法。
如果买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即发布的产品或者服务信息标明价格、商品名称、规格,那么,在买家提交订单成功时电子商务合同就成立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买卖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买家有权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发货义务,买家不能以实际发货合同才成立为由拒绝。当然,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买家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家返还货款以及承担违约造成的合理损失。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子商务法》第4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02
网购商品,卖家用快递发货,快递在运输途中丢失或者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卖家承担。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签订的电子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根据《民法典》规定,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卖家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家承担。所以在买家签收之前,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家承担。但是,如果快递公司经过买方同意,将快递放置在代收点后丢失的,这时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就和卖家无关了。一般情况下,代收点无偿保管快递的,如果代收点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是不承担责任的,买房只能自行承担损失。所以提醒广大“剁手党”们,放置于代收点的网购商品一定要及时领取。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2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03
网购商品有质量问题的如何维权?
买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更换、退货、或者要求修理、重作、减少价款等并可要求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额包括直接造成的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应当超过卖家在订立合同时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另外,如果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不仅可以要求返还货款,还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即惩罚性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款的三倍(最低赔偿额500元);如果购买的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则除了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的3倍赔偿金。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协议补充或者依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04
因网购合同发生纠纷,要起诉,买家必须要在卖家住所地起诉吗?
不是,
网购合同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买受人住所地或者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买家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进行起诉。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05
网购后发生纠纷,第三方电商平台在什么情形下要担责?
第三方电商平台是为买卖双方提供虚拟的交易场所,一般情况下本身不是交易主体,不承担责任。但是,电商平台有义务保障网络交易安全,对电商经营者承担必要的监管责任,如果没有尽到职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要承担责任:
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购物的已经成为人们当下重要的消费方式,广大“剁手党”们在开心的买买买时,也需要知道一些网购的法律小常识,帮助你避开网购的坑,产生纠纷后知道如何用法律方法维权。
网购时代你需要知道的几则法律小知识
01
网购已经提交订单成功,但是卖家不发货合法吗?
不合法。
如果买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即发布的产品或者服务信息标明价格、商品名称、规格,那么,在买家提交订单成功时电子商务合同就成立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买卖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买家有权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发货义务,买家不能以实际发货合同才成立为由拒绝。当然,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买家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家返还货款以及承担违约造成的合理损失。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子商务法》第4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02
网购商品,卖家用快递发货,快递在运输途中丢失或者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卖家承担。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签订的电子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根据《民法典》规定,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卖家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家承担。所以在买家签收之前,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家承担。但是,如果快递公司经过买方同意,将快递放置在代收点后丢失的,这时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就和卖家无关了。一般情况下,代收点无偿保管快递的,如果代收点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是不承担责任的,买房只能自行承担损失。所以提醒广大“剁手党”们,放置于代收点的网购商品一定要及时领取。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2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03
网购商品有质量问题的如何维权?
买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更换、退货、或者要求修理、重作、减少价款等并可要求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额包括直接造成的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应当超过卖家在订立合同时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另外,如果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不仅可以要求返还货款,还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即惩罚性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款的三倍(最低赔偿额500元);如果购买的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则除了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的3倍赔偿金。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协议补充或者依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04
因网购合同发生纠纷,要起诉,买家必须要在卖家住所地起诉吗?
不是,
网购合同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买受人住所地或者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买家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进行起诉。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05
网购后发生纠纷,第三方电商平台在什么情形下要担责?
第三方电商平台是为买卖双方提供虚拟的交易场所,一般情况下本身不是交易主体,不承担责任。但是,电商平台有义务保障网络交易安全,对电商经营者承担必要的监管责任,如果没有尽到职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要承担责任:
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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