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现场勘验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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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如何申请法院勘验的规定如下:在民事诉讼中,有些争议的标的物无法移动或者不能携带、搬运至人民法院,而这些物件又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人民法院需要对这些标的物进行勘验,比如,宅基地纠纷案件需要对宅基地进行测量。在民事诉讼中,勘验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重要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一百三十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粗隐
第一百三十二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隐者者医师进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一百三十五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灶凳薯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一百三十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粗隐
第一百三十二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隐者者医师进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一百三十五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灶凳薯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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