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生规培政策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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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生规培政策和待遇如下:
一、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招聘、派遣、落户等方面,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
二、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与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保障住院医师合理待遇,增强住院医师获得感。
规培生并不是正式的签约医生,所以一般是没有工资的(专硕),但是有补助。医学规培的补助如下:
1、单位人:国家补助(每年3万)+省补助(各省情况不一)+工资(部分医院会在医院正常工资上扣除国家补助和省补助)+绩效(各家医院政策不一)。
2、社会人:国家补助(每年3万)+省补助(各省情况不一)+工资(部分医院会在医院正常工资上扣除国家补助和省补助)+绩效(各家医院政策不一)。
3、委托培养:国家补助(每年3万)+省补助(各省情况不一)+工资(原单位发放)+绩效(各家医院政策不一)。
4、专硕:无。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条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第八条国家制定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将医疗器械创新纳入发展重点,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评审批,支持创新医疗器械临床推广和使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引导政策。
第九条国家完善医疗器械创新体系,支持医疗器械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在科技立项、融资、信贷、招标采购、医疗保险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企业设立或者联合组建研制机构,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合作开展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加强医疗器械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医疗器械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条国家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备案等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对在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招聘、派遣、落户等方面,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
二、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与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保障住院医师合理待遇,增强住院医师获得感。
规培生并不是正式的签约医生,所以一般是没有工资的(专硕),但是有补助。医学规培的补助如下:
1、单位人:国家补助(每年3万)+省补助(各省情况不一)+工资(部分医院会在医院正常工资上扣除国家补助和省补助)+绩效(各家医院政策不一)。
2、社会人:国家补助(每年3万)+省补助(各省情况不一)+工资(部分医院会在医院正常工资上扣除国家补助和省补助)+绩效(各家医院政策不一)。
3、委托培养:国家补助(每年3万)+省补助(各省情况不一)+工资(原单位发放)+绩效(各家医院政策不一)。
4、专硕:无。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条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第八条国家制定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将医疗器械创新纳入发展重点,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评审批,支持创新医疗器械临床推广和使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引导政策。
第九条国家完善医疗器械创新体系,支持医疗器械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在科技立项、融资、信贷、招标采购、医疗保险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企业设立或者联合组建研制机构,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合作开展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加强医疗器械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医疗器械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条国家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备案等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对在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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