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出口日本需要什么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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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聪聪律师
2023-01-05 · TA获得超过3471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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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程:
1.受理报检
1.1 受理材料的审核内容
1.2 出口食品应提供如下资料: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书。
(2)贸易合同/信用证、产品的重量明细单和加工企业的产品厂检合格单证(正本)等。
(3)出口保健食品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供审核,复印件存档。
(4)出口脱水蔬菜、蜂蜜产品报检的企业须提供获得产地局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相关材料。
(5)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时,按规定办理。
2.检验
2.1 检验依据
(1)进口国(地区)标准和要求;
(2)我国与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多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3)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有关标准;
2.2 检验内容
(1)数量、重量、包装、规格、标签、标记及唛头。(2)安全卫生检验。
(3)特定标示成分检验。
3.现场检验和抽样
3.1出口食品现场检验
(1)食品检验人员审单赴现场后,应在货主或代理人的陪同下对报检的进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验。
(2)核查货物的品名、批号、数量、重量、外包装、规格、唛头/标记是否与报检单证相符。检查有无生产日期,是否在保质期内。
(3)检查产品的储存现场是否清洁卫生,有无有害虫和鼠害,产品外包装上有无污染等情况。产品是否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有无相互混杂或与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混装、混运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详细作好查验记录,并请货主和代理人签字,必要时应拍照和摄像一并存档。
(4)包装查验: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渗漏或污染情况;核查包装容器是否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有无其合格证明,包装材料是否为无毒和清洁;属于危险品的酒类的运输包装,应核查是否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包装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5)标签检验:检验出口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进口国的标签标准或相关要求。如无特殊要求,按我国标签标准检验。
(6)感官检验:感官检查组织状态、色泽、气味、滋味是否正常,有无异物,液体样品有无分层及浑浊现象,粉状样品有无水湿、结块,有无霉变、腐败变质等现象。
4.实验室检验实验室应在规定的流程期限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检疫结果报告单》。
5.复验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做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复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行政复议法》、《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执行。
6.结果评定与处理
6.1 检验结果符合检验依据的判定为合格;
6.2 检验项目不合格的判定不合格;
6.3 审查和感官检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做出现场不合格的判定。
(1)腐烂变质、异味、结块、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2)使用来自国际组织宣布为严重核污染区的食品原料生产的;
(3)因为卫生质量不合格而出口退回的;
(4)含有我国禁用的食品添加剂或强化剂;
(5)无生产/保质日期或已超过保存期限的;
(6)容器、包装严重破损、渗漏的;
(7)经审查货物与报验单据不符的;
(8)国家规定不允许出口的;
(9)其他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
6.4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处理
(1)不符合我国食品标准和要求的进口食品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进行退货、销毁、改作他用或再加工等处理方式。
(2)不符合标准、合同或信用证要求的出口食品在涉及安全卫生的不得出口;不涉及安全卫生的,可经加工整理后,重新检验合格或国外客户的确认函放行出口。
7.出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工作程序报检材料按照以下顺序排列:
一、报检单(盖企业章)
二、合同、信用证(如果有)、发票、装箱单、委托书三、出境植物及产品协检结果单(盖企业章)四、出境植物及产品协检结果单附页(盖企业章)五、检验检疫标志材料
1.《出境食品检验检疫标志监督加施记录》
2.外包装(外箱)照片(或图片),显示外包装上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及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情况。六、原料溯源证明或采购证明(要随附基地备案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七、出口食品中添加剂/辅料使用情况申报表(如果使用了添加剂、辅料或其他化学品)
八、食品标签材料 预包装食品标签已有审核证书的要提供复印件,无审核证书的要提供食品标签样张(可以是原件、复印件或照片)、翻译件。
九、企业集装箱检验检疫声明
十、包装性能结果单(外包装及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作要求,且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十九条 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四十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四十一条 海关依法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企业核查等方式,对备案原料种植、养殖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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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有机认证--JAS
由日本农林水产省(MAFF)制定的,并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日本农业标准》。其中规定:所有出口到日本的有机产品和原料必须要遵从日本农业标准。也就是说,只有JAS认证的有机产品和配料,才能在日本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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