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私法包括哪些内容?体现了哪些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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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基本内容:\x0d\x0a(一)人法\x0d\x0a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x0d\x0a1.自然人。包括两种:\x0d\x0a(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x0d\x0a(2)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x0d\x0a2.法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x0d\x0a(1)法人的种类:\x0d\x0a①社团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x0d\x0a②财团法人,即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x0d\x0a(2)法人设立的条件:\x0d\x0a①物质基础;\x0d\x0a②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x0d\x0a③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x0d\x0a3.家庭法\x0d\x0a(1)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x0d\x0a(2)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x0d\x0a(3)婚姻有两种:“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x0d\x0a(二)物法\x0d\x0a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x0d\x0a1.物权\x0d\x0a(1)物: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对人有用的一切东西。它包括:\x0d\x0a①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x0d\x0a②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x0d\x0a(2)物的分类: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有体物,无体物;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无主物;原物,孳息等。\x0d\x0a(3)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x0d\x0a(4)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x0d\x0a2.继承\x0d\x0a(1)分类: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x0d\x0a(2)原则:早期:“概括继承”;后来:“限定继承”。\x0d\x0a(3)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较完备的规定。\x0d\x0a3.债\x0d\x0a(1)债的发生原因包括:\x0d\x0a①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行为而引起的债;\x0d\x0a②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称之为私犯;\x0d\x0a③准契约和准私犯。\x0d\x0a(2)债的分类(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的物的不同):特定债和种类债;可分债和不可分债;单一债和选择债;法定债和自然债。\x0d\x0a(3)罗马法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作了详细规定。\x0d\x0a(三)诉讼法\x0d\x0a1.公诉: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x0d\x0a2.私诉: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它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x0d\x0a3.诉讼程序:先后呈现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三种形态。\x0d\x0a\x0d\x0a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x0d\x0a●1.罗马私法体系。\x0d\x0a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加以仿效。\x0d\x0a●2.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一审终审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x0d\x0a●3.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x0d\x0a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x0d\x0a\x0d\x0a希望会对你有所帮助,满意的话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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