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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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学者认为: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近代“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市民法”。在古代罗马早期,调整罗马本国公民即罗马市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被称为市民法。
后来,各国在转译“市民法”一词时,采用了与本国语言相应的词汇。在日本研究西方民法理论和制订民法典时,把西方国家使用的“市民法”一词,用汉字表达为 “民法”。这一用法后来传入我国,遂沿用至今。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首先,民法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所谓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编纂成文的民法法典(即民法典);所谓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包括具有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等。
比如,在我国,在民法典尚未制订的情况下,《民法通则》是基本的民事立法文件。此外,《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继承法》等是民事单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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