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知道劳动者维权,有几种方式

艺心法务
2023-04-06 · 超过154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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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劳动者维权常见误区有哪些 误区一:不考虑诉求是否属 法院 受理范围。 【案例】:王某起诉某科技 公司 ,称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 养老保险 ,导致到法定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手续。最终,法院以王某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劳动争议 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 【释法】: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 的范围。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2011年7月之后,用人单位未为农业 户籍 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亦应向上述机构主张补缴,法院不再受理其关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此外,要求补正人事档案内容、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要求确认 工龄 等请求,亦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不应向法院提出。 误区二:忽视法定时效。 【案例】:张某于2008年5月入职某物资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 。2011年6月,张某从该公司离职,并于当月申请 劳动仲裁 ,主张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双倍工资 差额。诉讼期间,该公司提出时效抗辩,称张某的请求已超出一年的申诉时效。最终,法院以张某的请求超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释法】: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亦即本案中张某只能主张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虽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 仲裁 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是,法院认为,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报酬,而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故对其时效应严格把握。本案中,张某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应最迟于2010年5月之前提出,否则即面临因超时效而败诉的法律风险。 误区三:自愿放弃权利后又主张。 【案例】:刘某于2009年10月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当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5月,经物业公司提出,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2010年7月,刘某因故离职,起诉该物业公司主张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发生纠纷时劳动者可持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只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立法并不刻意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通常,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补签问题已达成合意,补签的劳动合同中将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补签劳动合同时的倒签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应视为劳动者已自愿放弃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其再要求双倍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 误区四:未经 工伤认定 主张 工伤 待遇。 【案例】:李某系某建筑公司员工,于2010年11月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经治疗回家休养,建筑公司仍旧向其支付工资及医疗费等,直至双方于2012年4月发生矛盾而涉诉,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因李某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其起诉。 【释法】:劳动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在30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申请,劳动者在一年之内可自行申请认定工伤。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因工伤待遇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以劳动者已进行工伤及 伤残等级 认定为前提。在 社保 行政部门未做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下,劳动者向法院起诉主张工伤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不论双方协商或依法主张权利,劳动者均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如申请工伤因故超出了一年的期限,则劳动者可考虑通过 人身损害赔偿 的途径主张权利,而不宜再寻求劳动争议诉讼的解决途径。 误区五:诉讼中不了解己方的举证责任。 【案例】:赵某于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在某外贸公司工作,于2012年7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作期间平时延时及休息日 加班费 ,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外贸公司则称其公司严格执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并提供了与赵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单方制作的考勤表的证据反驳赵某的主张。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即便劳动者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也应提供较为完整的、初步的证据,如考勤卡原件、考勤表复印件、 证人 证言、工资条等等。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欲证明自己加班的证据在用人单位掌握之中十分困难,故更应尽可能地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不能仍误以为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而消极等待,否则极易因为举证不能而败诉。 误区六:对休带薪 年假 争议权利主张不及时。 【案例】:朱某于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在某文化公司工作,于当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工作期间未休带薪 年休假 的工资。该公司称每年均已安排朱某休了带薪年假,但未举证。朱某亦未就其未休带薪年休假,亦未享受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主张提供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该文化公司向朱某支付2011年、2012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驳回了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从上述规定来看,对用人单位是否已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的争议,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也不应是无限制的,否则有失公平。对于用人单位保存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现行规定均要求了2年的保存期间,用人单位在此期限之内应承担举证责任。如诉讼请求针对2年之前提出,则需要劳动者举证。本案例的判决即遵循此种思路,将申请仲裁之前2年之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对超出2年之前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劳动者,如此对双方来讲都是公平的。在此也提醒劳动者,主张权利应及时,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误区七:起初对劳动报酬约定笼统不明确。 【案例】:钱某于2010年2月至2012年7月在某培训学校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未明确约定钱某的月工资标准,只是约定“不低于 北京 市 最低工资 标准”。根据钱某的工资存折转账记录,钱某每月的收入不固定,大体在4000元左右。钱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学校支付 加班工资 并按照月工资40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 解除劳动合同 的 经济补偿金 等。该学校则称钱某的月工资为2000元,其余为加班工资,即钱某加班工资已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亦应按照2000元的标准计算。最终,法院采信了学校关于钱某月工资2000元的主张,判决学校按照此标准向钱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驳回钱某关于加班工资的请求。 【释法】:实践当中,很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的约定不明确,或约定“不低于某标准”,或约定“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非常笼统的,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亦不提异议,导致发生纠纷后提供不出有力证据。虽然按照现行的法律的规定来讲,员工的工资标准及发放情况等应由用人单位来举证,但如本案例中的情况,用人单位提交的工资表显示金额与劳动者的实发工资数额相符,考勤记录亦显示存在劳动者所述加班情况,在关于工资构成双方说法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很难仅凭劳动者的陈述就采信其主张。如果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有明确的约定,本案例中的争议则完全可以避免。在此法官提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先小人后君子”,尽量将条款明确约定,以免发生纠纷时承担不利后果。 误区八:认为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属绝对禁止解雇情形。 【案例】:徐某(女)系某公司会计,工作期间怀孕。此期间,徐某多次违反公司对财会人员的制度要求,情节较为严重,给公司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失。后,该公司以徐某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徐某认为,其处于怀孕期间,即便违纪公司也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一般而言,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只有在劳动者较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方能行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种辞退限制只针对上述两条“无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两种情况,并非意味着绝对的单方解除限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试用期 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案例所述,如果劳动者被证明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受女性职工处于“三期”的限制。 与此类似的,还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几种情形,如从事接触 职业病 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 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亦均不属于绝对的解雇禁止情形,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以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误区九:个人申请离职后,以单位欠发工资、欠缴社保等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例】:金某系某机械公司职工,2009年7月入职。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1月,金某向该公司提出 辞职 。在离职申请表上,金某填写的离职理由为“个人原因”。2012年5月,金某申请劳动仲裁,称因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提出辞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身体原因”、“家庭原因”等理由申请离职,并在此后以用人单位欠发工资、欠缴社保等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般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网进行 法律咨询 ,网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及时为你解答疑惑,让你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客观:

一、提高自身素质,学法懂法用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2008年9月1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对劳动者有了更详尽的保护。广大劳动者须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及相关法律,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利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一旦发生争议纠纷,要及时请工会维权或者聘请律师代理,寻求法律援助。二、注意收集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证据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比如发生争议之前就要注意搜集用人单位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保险记录、工作证、出入证、工作安排、开会通知、报销单据等等,以证明劳动者确实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取得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单位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公司发文等等。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不续订劳动合同,则尽量取得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比如你要求单位尽快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单位要你填写的有关表格、单位借口拖延续订的口头录音或书面证明等等。三、寻求解决途径取得上述证据后,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以求达成和解。但是,需由双方自觉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用人单位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即不能久调不决。另外,即使调解成功,调解协议也无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协商和调解不成,则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也可以不经过协商与调解程序,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注意,劳动者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逾期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由于仲裁程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者将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丧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劳动者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如果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那么自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仲裁时效停止计算,但停止期间最长不超过30日,自结束调解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就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如调解达成协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将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调解未达成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在发生劳动争议后直接起诉。逾期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外,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申请的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四、特殊程序劳动者如果受到工伤或患职业病,则需先进行工伤认定程序。首先,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认定结论。用人单位与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是否是工伤有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因工致残的,还需先作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所得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以上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确认为因工致伤、致残或死亡的以及患职业病的,受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和使用童工单位的童工,受到工伤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给予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赔偿。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有争议的,按前述劳动争议的程序办理。对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开出《支付令》,由法院督促企业还债,如果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提出异议,企业无钱支付,不是正当理由。使用这种办法讨债,合法、方便快捷。债权人可以绕过繁琐的仲裁和诉讼程序,直接申请《支付令》,15日后申请强制执行。万一《支付令》失效,就要及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应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被拖欠的工资。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就有可能丧失胜诉权。最后,劳动者务必注意在依法维权时关于时效的规定,切勿因耽误时效而丧失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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