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每天工作为8小时,上班12小时的可以告公司吗?

龙哥说法律
2023-03-08 · 贡献了超过2.1万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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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工作12个小时,相当于平均每天加班4个小时,每周至少要工作60小时;不管是日工作时间还是周累计工作时间,都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当然可以去告公司主张加班费。

每天工作12个小时,多余的四个小时属于延长劳动时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全国实行的是劳动者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劳动工时制度。
      如果每天的工作时长达到12个小时,那么相当于每天有4个小时是属于延长劳动的时间,这部分多余的劳动时间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并不是违反后,劳动者就可以去告公司。
      而是,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就多上的四个小时,按时薪的1.5倍支付报酬,就是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标准支付报酬。通俗来说,就是公司没有就多余上的班,发加班工资给你,那么就可以告公司,如果已经发了,那么已经获得了补偿,也就不能再告公司了。

在告公司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证据要自己准备关于加班费申请劳动仲裁,举证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如果要告公司补发加班费,证据得劳动者自己收集。
      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如果公司否认劳动者加班了,那么劳动者往往没有证据,收集到的最多就是同事的证人证言;所以要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一定要收集好与加班有关的证据,比如加班后出入公司的时间,签到表及其他可以证明这段时间你是在公司劳动的证据。
      当然如果有规范的考勤记录,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调取存放于公司的加班证据,但当发生争议时许多公司会更改记录或者销毁证据,所以最好是自己从加班开始就要自行收集加班证据,这样主张加班费的仲裁才能赢。

结语现在的劳动体系下,许多公司每天工作12小时是很正常的现象,有的公司会将加班的情况及加班费写得清楚,有的公司是随意要求劳动者加班却不给加班费,这种情况就要自行收集公司违反劳动法的证据,平时多留个心眼做好准备,以备不时之需。
      公司往往有人事部门,他们是懂得法律的,会利用一些手段来摸掉加班的痕迹,或者将有的劳动不计入工作时间,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更需要完整的证据,充分的来证明加班的事实,所以一切还得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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