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所称的水资源,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所称的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一、《水法》对水资源管理做出了八项制度:即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论证制度、水功能区划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用水实行计量收费与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水资源管理重心从开发利用管理转移到合理配置和节约保护,完成了重大转变。
新《水法》明确了新时期水资源的发展战略,即要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强调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突出了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突出节水是新水法的鲜明特点之一。国家新时期治水方针已把节水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明确提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把节水放在突出位置。”新《水法》增补节约用水的条款总共有19条,占全部水法77条(不包括附则)的25%,更加说明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确定了水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定符合水资源规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前提条件。
首先,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即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其次,规定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当注意对水资源的保护。包括“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等。
三是生态用水要进行科学论证,根据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和自然特征,依据科学论证来确定。
最后是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资源保护中的职责。新《水法》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对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同意建设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特别是在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上,是对《水污染防治法》的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