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特征主要有
是指法和上层建筑的其它现象相比较而言所具有的主要特点。包括:(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指由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法律。国家认可指国家承认和赋予某种习惯、判例、法理具有法律效力。(2)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统治阶级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通过国家调整人们的社会关系和比较定型的、基本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或不应该这样行为,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它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系统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系统,具有如下两个法律基本特征):第一,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而是为人们规定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方案,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社会全体成员有效,人人必须遵守。第二,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法律每个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组成;不同规范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不同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构成紧密联系的整体。法律有法定的创制方法和表现形式,不同等级的规范文件之间有严格的效力从属关系。2、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系统。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制定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是指由国家机关在某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一般是指成文法创制的过程。认可,是指国家承认某些社会上已有的行为规则具有法律效力。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强制力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机关,这些机关的执法活动使法律实施得到直接保障。国家强制力使法律获得了对全社会的普遍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对敌对阶级存在,而且在本阶级内部也存在。当然,并非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常常是"备而不用"。但是,法律如果失去了国家强制力,就无异于"一纸空文",也就失去了法的属性。不同性质的国家的法律,其国家强制力具有不同性质和目的。4、 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法律行为规范系统法律与权利义务是不可分的,它把一定生产方式要求的行为自由规定为法律权利,把与之相对应的社会责任规定为法律义务,使一定社会形态中人们的相互关系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以此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