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温超过40度,法律给大家何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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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温超过40度法律给大家何种保障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因高温天气停止、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在从事高温作业的,可以依法领取高温津贴。全国总工会曾下发通知,要求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抵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19条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受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子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逼究刊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平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律师提示
[防暑、防头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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