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征税方式
法律主观:
劳务派遣 在我国最早萌芽还是上世纪七十年代, 北京 外企力力资源服务公司第一笔业务是一家日本公司的驻华代表处需要雇佣中方员工。劳务派遣行业在我国大致经历了萌芽阶段、服务国有用工单位改革阶段和满足劳动力市场一般需求阶段三个发展阶段。当前劳务派遣行业在中国整个就业市场大环境下逐步呈现出三个主要特征: 一是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模式的使用范围逐步扩大,逐步拓展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从 外资企业 、民营企业拓展到国有企业乃至于公共管理部门,从营利性机构拓展到非营利性机构。 二是派遣人员结构层次逐步多样化,从农村务工人员、外来从业人员、停薪留职人员、 退休 人员等扩大到专业技能人员和各层级管理人员。 三是劳务派遣的总体服务水平呈上升态势 。随着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壮大,对于此行业的服务水平要求毋庸置疑也会水涨船高,这对于此行业的良性发展是有积极推进的作用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