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对不合理补偿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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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征地拆迁后,咱们大部分人因为对相关法律不了解,很容易被征地方、拆迁方牵着走,拿不到自己应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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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对不合理补偿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1、当面对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时,被征收人首先要搞清楚为什么要征地,是否获得了审批,批复征收多少土地等情况,才能顺藤摸瓜,找到维权的关键点,而要搞清楚这些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最重要的手段。
2、证据收集是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合理地收集有效证据,可以让拆迁户有备无患,也可以在出现问题后游刃有余。根据《行政诉讼法》法规定解读如下,可以证明案件有效证据的主要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拆迁户的陈述、音频资料、电子资料、调查笔录以及相关鉴定结果,只要是能证明事实情况的都可以作为证据。
3、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最基础的维权手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征地拆迁产生纠纷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如果申请了复议的,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起诉,如果没有申请复议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4、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作为弱势群体,与拆迁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时,经常会遭遇强拆,面对这种情况,信访成为老百姓首先想到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律师补充: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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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面对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时,被征收人首先要搞清楚为什么要征地,是否获得了审批,批复征收多少土地等情况,才能顺藤摸瓜,找到维权的关键点,而要搞清楚这些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最重要的手段。
2、证据收集是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合理地收集有效证据,可以让拆迁户有备无患,也可以在出现问题后游刃有余。根据《行政诉讼法》法规定解读如下,可以证明案件有效证据的主要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拆迁户的陈述、音频资料、电子资料、调查笔录以及相关鉴定结果,只要是能证明事实情况的都可以作为证据。
3、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最基础的维权手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征地拆迁产生纠纷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如果申请了复议的,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起诉,如果没有申请复议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4、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作为弱势群体,与拆迁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时,经常会遭遇强拆,面对这种情况,信访成为老百姓首先想到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律师补充: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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