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问题
被继承人:刘三,1996年去世,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其兄弟姐妹有:刘大,男,1993年去世,有四个女儿刘二,男,2003年去世,(有一儿子2006年去世)现有配偶郭某,孙女刘...
被 继 承 人 :刘三,1996年去世,无第一顺位继承人
其兄弟姐妹有:刘大,男,1993年去世,有四个女儿
刘二,男,2003年去世,(有一儿子2006年去世)现有配偶郭某,
孙女刘莹(刘四委托代理人)
刘四,男,一审被告,现被上诉人
刘五,女,一审原告,现上诉人
有争议房产:农村三间正房
证据 材 料:一,1986年县政府颁发的房本(原告提供),产权人:刘三(被继承人)
二,一份分家单(被告提供),内容如下:
房 产 公 证
原有祖业产正房三间,继承人由刘三,刘四兄弟二人继承,于1990年翻盖后,刘三,刘四二人各一间半正房,东边由刘四继承,现由刘二居住管理,西边由刘三继承,立此证,做凭据。
继承人:刘三 ,刘四
中间人:李某,王某
1990年7月19日
注: 此证明有村委会公章,但未到公证处公证
三,评估所评估此房价值人民币两万元整(原告提供)
一审结果:此房归刘四所有,一次性支付刘五3333.33元,
郭某,刘莹二人共计3333.33元。
现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请问:二审判决什么样结果可能性比较大?二审改判的几率有多大?如果调解,调解书是否可以要求将房产直接写到刘莹名下。二审有可能将该房产视为祖产,由兄妹五人共同继承吗?
跪求,急!感激不尽!!!!
上面证据二的分家单不是遗嘱,没有老人与其他兄妹签字 展开
其兄弟姐妹有:刘大,男,1993年去世,有四个女儿
刘二,男,2003年去世,(有一儿子2006年去世)现有配偶郭某,
孙女刘莹(刘四委托代理人)
刘四,男,一审被告,现被上诉人
刘五,女,一审原告,现上诉人
有争议房产:农村三间正房
证据 材 料:一,1986年县政府颁发的房本(原告提供),产权人:刘三(被继承人)
二,一份分家单(被告提供),内容如下:
房 产 公 证
原有祖业产正房三间,继承人由刘三,刘四兄弟二人继承,于1990年翻盖后,刘三,刘四二人各一间半正房,东边由刘四继承,现由刘二居住管理,西边由刘三继承,立此证,做凭据。
继承人:刘三 ,刘四
中间人:李某,王某
1990年7月19日
注: 此证明有村委会公章,但未到公证处公证
三,评估所评估此房价值人民币两万元整(原告提供)
一审结果:此房归刘四所有,一次性支付刘五3333.33元,
郭某,刘莹二人共计3333.33元。
现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请问:二审判决什么样结果可能性比较大?二审改判的几率有多大?如果调解,调解书是否可以要求将房产直接写到刘莹名下。二审有可能将该房产视为祖产,由兄妹五人共同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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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证据二的分家单不是遗嘱,没有老人与其他兄妹签字 展开
8个回答
2015-10-08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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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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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上述情况,刘三的财产应该有其他几个兄弟姐妹继承。
2、鉴于刘大已死,有刘大四个女儿代位继承刘大应得份额。
3、鉴于刘二于刘三后死亡,有其配偶和子女转继承其应得份额。
4、刘四和刘五作为继承人参与继承。
5、如果没有其他情况,四个兄弟姐妹平均分配。
2、鉴于刘大已死,有刘大四个女儿代位继承刘大应得份额。
3、鉴于刘二于刘三后死亡,有其配偶和子女转继承其应得份额。
4、刘四和刘五作为继承人参与继承。
5、如果没有其他情况,四个兄弟姐妹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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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会太大,因为一审的判决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来说基本上没有错误。
刘三、刘四原为房产的遗嘱继承人,遗嘱合法有效,二人对房屋理应共同所有。后来刘三去世,此时房屋的另一权利人刘四可依法对刘三的共有份额优先受让。
因此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刘四,其继承人只可就房屋分得的价款享有继承权。
既然有见证人,之后各方也都按单据执行了,那么这份分家单就是有效的,你们用行动默认了它的效力。
顺便说一句,LS真搞笑~
刘三、刘四原为房产的遗嘱继承人,遗嘱合法有效,二人对房屋理应共同所有。后来刘三去世,此时房屋的另一权利人刘四可依法对刘三的共有份额优先受让。
因此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刘四,其继承人只可就房屋分得的价款享有继承权。
既然有见证人,之后各方也都按单据执行了,那么这份分家单就是有效的,你们用行动默认了它的效力。
顺便说一句,LS真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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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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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复杂,需要研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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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单有效,二审改判的几率不大。不会将房产证直接写到刘莹的名下。二审仍然世房产为其刘四的房产和刘三继承人(刘五、郭某、刘莹)。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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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单有效,二审改判的几率不大。不会将房产证直接写到刘莹的名下。二审仍然世房产为其刘四的房产和刘三继承人(刘五、郭某、刘莹)。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希望我的答案可以给您带来帮助!如有疑惑请直接好友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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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会太大。刘三、刘四原为房产的遗嘱继承人,遗嘱合法有效,二人对房屋理应共同所有。后来刘三去世,此时房屋的另一权利人刘四可依法对刘三的共有份额优先受让。
既然有见证人,之后各方也都按单据执行了,那么这份分家单就是有效的。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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