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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华远实业有限公司下设华远实业分公司,分公司具有营业执照。1998年5月,华远分公司与乙市林业局下属的木材公司签订购销家具合同,总价款100万元,约定在1998年7月华... 某市华远实业有限公司下设华远实业分公司,分公司具有营业执照。1998年5月,华远分公司与乙市林业局下属的木材公司签订购销家具合同,总价款100万元,约定在1998年7月华远分公司上门提货。1998年7月,华远分公司去木材公司提货后迟迟不支付价款,木材公司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经查,华远分公司连年亏损濒临倒闭,帐上已无资金,原先与木材公司签订合同时的分公司负责人李某已经于1998年8月辞职。华远分公司与华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华远分公司自负盈亏,华远总公司不承担华远分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
问:(1)木材公司应以谁为被告起诉,其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2)华远分公司若以分公司该负责人发生变更为由不承认该合同,应如何处理?
(3)华远总公司与华远分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效力如何,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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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chuanyan
2011-01-13 · 超过30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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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化公司应以华远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所欠货款由华远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2)虽然合同是由负责人签的,但是他是代表公司签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应有公司承担,所以不论公司负责人怎么变,该合同的权利义务都归于公司。若公司不承认,就只能到法院起诉该公司了。
(3)该内部承包协议仅在其内部有效,及仅在华远总公司与华远分公司之间有效,这是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其效力也只能在他们之间产生。该协议对第三人不具有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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