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公司法 案例分析 高手们 请帮帮我!!!!!!!!! 10

案例分析甲,乙,丙,丁,戊共同组建有限责任性质的咨询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80万元,乙以货币出资4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30万元;丁以... 案例分析 甲,乙,丙,丁,戊共同组建有限责任性质的咨询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80万元,乙以货币出资4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30万元;丁以其技术出资,作价4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甲,乙组成的。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咨询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丁决定退出公司,将其股份转让给富华公司,并写信告知其他股东,但是其他股东不同意。2个月后,丁将股份转让给这家公司。 后咨询公司增资扩股,但是公司未通知富华公司,其他股东到会一致同意并通过股东会决议。甲在公司经营期间,认为自己作为执行懂事十分辛苦,于是决定给自己增加报酬3万元,乙未与他人商量,私自以咨询公司的名义为其好友的一笔20万元债务提供了担保。

1. 咨询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 丁的股份转让是否合规定?为什么?
3. 甲为自己增加报酬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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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876317zll
2011-01-28 · 超过20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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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符合,首先,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劳务不能作为出资。
其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甲,乙组成的,据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一条,45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5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本公司不设立董事会数不足。
2.不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转让股份需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方可。
3.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gxunboy
2011-01-13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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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设立监事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除了一人公司外要求在公司内部设立监事会。
2.不符合规定,丁擅自专业其股份,没有得多其他所在股份三分之二股东的同意。(好像是三分之二)
3.执行董事无权自行增加报酬,其增加报酬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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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艳花艳艳阳春p
2011-01-25 · TA获得超过1078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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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出资可以,但要出评估报告,股权转让要股东大会通过,甲为自己增加报酬也要开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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