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有限责任的案例分析

案例:2005年5月1日,甲乙丙丁四公司签订一协议,约定:四方共同出资改造甲所有的微波炉厂,成立宏达微波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甲以旧厂房作价800万元,... 案例:
2005年5月1日,甲乙丙丁四公司签订一协议,约定:四方共同出资改造甲所有的微波炉厂,成立宏达微波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甲以旧厂房作价800万元,并以红星牌微波炉商标折价200万元作为出资;乙以现金550万元,并以微波炉生产技术折价450万元作为出资;丙丁各以现金1000万元作为出资;各方在协议生效后10日内出资到位;由甲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手续。5月5日,甲乙丙均按协议约定办理了出资手续和财产转移手续,但丁提出,因资金困难,要求退出。甲乙丙均表示同意。6月1日,经工商注册宏达公司成立。

2005年8月1日,丙提出自己的公司因技术改造缺乏资金,要求抽回自己的出资,同时愿意赔偿其他股东的经济损失各50万元,宏达公司股东会研究后没有同意丙的要求。11月5日,甲提出将自己所有股权的1/3转让给戊。
问:
1)甲乙丙丁四方的协议约定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甲乙丙是否应当接受丁的要求?
3)对丙的要求,宏达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是否正确?
4)对甲的要求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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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夏侯旋r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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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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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符合公司法规定。首先,注册资本4000万,符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其次,货币出资在30%以上,符合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以实物和无形资产出资的须进行评估作价。
2、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由各方协商确定。,各方协商一致的,属于对原出资协议的变更。
3、正确。股东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如果想退出,应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进行。
4、其他股东可以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也可以不同意,如果不同意的应当购买甲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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