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82〕59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那么有关旷工的条款(18条)还有效吗?
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这条还有效吗?在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中,有...
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
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这条还有效吗?在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中,有关旷工的规定有哪些? 展开
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这条还有效吗?在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中,有关旷工的规定有哪些? 展开
1个回答
201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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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那么其中的条款自然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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