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回答
展开全部
按2002年12月1日最新的伤残评定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年12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执行,具体如下:
4.10 Ⅹ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r)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4.10 Ⅹ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r)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展开全部
要具体看楼主你是哪个省的,我这里是湖南,就给你提供一个湖南的标准吧:
因工受残待遇(七至十级)
基本模式:(1)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按照《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8条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添加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4、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因工死亡待遇
基本模式: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湖南省统计局发布的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04.9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湖南省统计局发布的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04.9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31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因工死亡的,为5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工伤死亡的,为4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死亡或者视同工伤死亡职工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为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4个月后,该职工重新出现,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预支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退回经办机构。
因工受残待遇(七至十级)
基本模式:(1)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按照《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8条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添加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4、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因工死亡待遇
基本模式: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湖南省统计局发布的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04.9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湖南省统计局发布的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04.9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31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因工死亡的,为5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工伤死亡的,为4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死亡或者视同工伤死亡职工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为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4个月后,该职工重新出现,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预支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退回经办机构。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2399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西安夜猫子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郑州都市传说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郑州都市传说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