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特大难题(要求律师解答)
我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诉至仲裁委。一,请求裁决单位支付我2009年6月30号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但是单位说我是06年进厂,08年11月签合同直到2012年才到期。并出具了...
我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诉至仲裁委。
一,请求裁决单位支付我2009年6月30号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但是单位说我是06年进厂,08年11月签合同直到2012年才到期。并出具了合同书!
本人对这份合同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已经属于作废合同,本人曾经在09年3月辞职于09年6月30再次应聘进厂,并出具鞋柜押金及IC卡押金单,根据鞋柜,lc卡性质及作用(上班换工鞋刷卡),可以推断入厂时间,但是仲裁员非要让我举直接证据。
根据举证倒置原则,我要求单位出具工资单,从中也可以找出曾经辞职过的证据,单位说却说没有。
后仲裁说谁主张谁举证,裁决我举证不能,驳回我的请求。
现在我想问几个问题请律师解答下,
一,我胜诉机率大不大。
二,如果败诉,然后再重新申请仲裁请求,要求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双倍工资差额。胜诉率有多少。
三,单位既然说我是06年进厂,那我09年2月3月4月5月没上班我可以说单位这几个月没发我工资要求支付吗?
请律师解答下。谢谢! 展开
一,请求裁决单位支付我2009年6月30号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但是单位说我是06年进厂,08年11月签合同直到2012年才到期。并出具了合同书!
本人对这份合同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已经属于作废合同,本人曾经在09年3月辞职于09年6月30再次应聘进厂,并出具鞋柜押金及IC卡押金单,根据鞋柜,lc卡性质及作用(上班换工鞋刷卡),可以推断入厂时间,但是仲裁员非要让我举直接证据。
根据举证倒置原则,我要求单位出具工资单,从中也可以找出曾经辞职过的证据,单位说却说没有。
后仲裁说谁主张谁举证,裁决我举证不能,驳回我的请求。
现在我想问几个问题请律师解答下,
一,我胜诉机率大不大。
二,如果败诉,然后再重新申请仲裁请求,要求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双倍工资差额。胜诉率有多少。
三,单位既然说我是06年进厂,那我09年2月3月4月5月没上班我可以说单位这几个月没发我工资要求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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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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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说说哦。
一楼说的大方向都对,我很钦佩~~~
但是说时效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追索劳动报酬不受1年时效限制,但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此你的第三项并不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和一楼共同学习吧^_^其次是根据民事证据规则(仲裁一般借鉴或者吸收至各省仲裁证据规则,如浙江、黑龙江),单位降低、扣发劳动者工资待遇,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这个规定的很明确。
因此,这两点都是可以申请仲裁的!但问题是,大家认为即便另案立上了,单位会如第一次一样的答辩么?哈哈。
三楼说的观点只对一部分,法律规定的是 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如用人单位不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不利后果一般指该项事实无法证明时,如对方有证据证明事实存在,则认定对方证明的事实。话说回来,就是如果劳动者什么证明也没有,那还是白搭。同时,仲裁的“一事不得两裁”原则各地掌握的尺度不一样。我所在的仲裁委严格审查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而有的不负责任的仲裁委则是粗略地看是不是同样的当事人(我也很为他们汗~~但是没办法),这种案件,如果是同一个仲裁委,再次申请立上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一楼说的大方向都对,我很钦佩~~~
但是说时效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追索劳动报酬不受1年时效限制,但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此你的第三项并不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和一楼共同学习吧^_^其次是根据民事证据规则(仲裁一般借鉴或者吸收至各省仲裁证据规则,如浙江、黑龙江),单位降低、扣发劳动者工资待遇,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这个规定的很明确。
因此,这两点都是可以申请仲裁的!但问题是,大家认为即便另案立上了,单位会如第一次一样的答辩么?哈哈。
三楼说的观点只对一部分,法律规定的是 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如用人单位不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不利后果一般指该项事实无法证明时,如对方有证据证明事实存在,则认定对方证明的事实。话说回来,就是如果劳动者什么证明也没有,那还是白搭。同时,仲裁的“一事不得两裁”原则各地掌握的尺度不一样。我所在的仲裁委严格审查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而有的不负责任的仲裁委则是粗略地看是不是同样的当事人(我也很为他们汗~~但是没办法),这种案件,如果是同一个仲裁委,再次申请立上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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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胜诉几率,但不是很大。即使单位出具工资单也可能有其他解释,工资单并不是劳动关系解除的直接证据。您需要收集更多的证据,比如证人证言,以相互佐证。
二、可以申请仲裁,但胜诉率几乎没有,因为现行劳动仲裁法规定时效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一年之内,现今时效已过。
三、可以要求,但同样存在时效的问题。同时用人单位也许会有其他的理由拒发工资,比如说旷工……
仅供参考。
二、可以申请仲裁,但胜诉率几乎没有,因为现行劳动仲裁法规定时效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一年之内,现今时效已过。
三、可以要求,但同样存在时效的问题。同时用人单位也许会有其他的理由拒发工资,比如说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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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由于其特殊性举证责任并非谁主张谁举证,劳动工资的财务记录应当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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