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农业户口会变成非农户口,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呢?
我现在在办理留学手续,日方问我,为什么父母都是农业户口,我确实非农户口,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农业户口会变成非农户口。但是他们要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现在在办理留学手续,日方问我,为什么父母都是农业户口,我确实非农户口,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农业户口会变成非农户口。
但是他们要相关的法律规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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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的户籍管理制度似乎都是不一样的,你可以去查一下你们那里的户籍管理制度。
举一个例子:
户籍管理
(一)办理立户、分户
1、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2、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二)办理出生登记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2、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持婴儿出生证和父母(或父或母)的户口簿向婴儿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3、弃婴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三)办理死亡登记
1、必须的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的死亡;
2、 必须是本派出所注册有常住户口或已取得迁人本户口管辖区定居的户籍证明;
3、公民死亡,城镇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等,向死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属于正常死亡的,申报人应持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属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申报人应持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宣告死亡的,申报人应持人民法院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四)办理迁出登记
1、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①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在报到之前,由本人或户主持盖有院校公章和省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通知书》和《居民户口簿》;②毕业分配的大、中专学生,凭省级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③退学的大中专院校学生需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的,凭学校批准文件;④转学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本省范围内的,凭省级高教部门批准文件,跨省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批准文件;⑤大、中专院校肄业生凭肄业证明。
2、县、市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录用、招收的干部、工人,办理离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期满后分配工作的人员和上述人员中符合迁移手续的大学毕业生,由本人或承办单位持批准通知和迁人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予迁人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
3、夫妻互投,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和投靠和配偶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
4、老人投靠子女,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和拟投靠子女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
5、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由本人或户主持《居民户口簿》和拟落户城市的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予迁人证明》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
6、公民参军服兵役的,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入伍通知书”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7、公民出国(境)定居或临时出国(境)6个月(出国留学1年) 以上,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出国(境)6个月证件和《居民户口簿》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8、公民失踪6个月以上的,经亲属、亲友申报,或责任区民警调查下落不明,由派出所为其办理迁出登记、注销户口手续。
凡属于应该使用户口准迁证的迁移,本人或者户主必须持由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
(五)办理迁入登记
公民到达迁入地,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即落常住户口所需的证件(凭证材料)是:
1、大、专院校录取、毕业分配、退学、肄业、转学的学生,凭有关录取、就业分配、退学、肄业、转学等证明和《户口迁移证》。
2、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凭市、县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落户介绍信、复员证、转业军官证;随迁家属凭有关证明。
3、出国归来人员要求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凭归国人员出国护照和原户口注销登记。
4、华侨回国定居,凭有关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港、澳、台胞回内地定居分别凭有关部门签发的《回乡证》《定居证明》。
5、民政部门安置无家可归的人,凭民政部门的证明。
6、失踪的人已注销户口又寻回的,凭原注销户口登记。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人,凭释放、解教证明。
8、除上述而外其他人迁入,均凭《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予迁居人证明》。
(六)办理收养弃婴等落户
1、公民收养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孤儿的,经收养人申请,凭已区县民政机关出具的“收养证”。经当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登记常住户口。
2、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正的,收养人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七)暂住人口登记
1、应当申报暂住人口登记的人员有:①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3日以上的,在其到达暂住地3日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暂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暂住人口管理站或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②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因病、因事请假回家的,凭监狱、劳教机关的证明,由本人于当日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③暂住在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的人员,由所住旅馆在按规定设置的《旅客登记簿》上,凭《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行旅客登记,定期交公安派出所查验。
2、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人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佣的人员;②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③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④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⑤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3、怎样申领办理《暂住证》
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近期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暂住在居民家的, 由本人携带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②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③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④由派出所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审核相关材料后发给《暂住证》。《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暂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暂住证》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暂住证》。
(八)户籍项目变更
1、姓名变更。由于姓名经公安派出所注册登记后,就成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对公民和社会都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所以,在变更时应从严掌握;未成年人将乳名改为学名,应提出书目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核实后,报县(区)公安机关批准,方可给予变更:成年人改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干部、职工还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审查认定理由正当的,报县(区)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给予变更,不好决定的,报上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批准;正受刑事处罚的,不得改名。
2、民族成分变更与更正。除确因无意报错、错填者可以据实变更与更正外,其他情况一律凭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给予变更与更正。
3、出生日期更正。由于公民出生日期与公民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关系重大,原则上不予变更,特殊情况必须出具出生、户口证件的原始凭据,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方可更正。不好决定的,报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九)边境管理通行证核发
1、本人身份证;
2、与持证人偕行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另带户口簿;
3、暂住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凭《暂住证》;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举一个例子:
户籍管理
(一)办理立户、分户
1、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2、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二)办理出生登记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2、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持婴儿出生证和父母(或父或母)的户口簿向婴儿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3、弃婴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三)办理死亡登记
1、必须的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的死亡;
2、 必须是本派出所注册有常住户口或已取得迁人本户口管辖区定居的户籍证明;
3、公民死亡,城镇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等,向死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属于正常死亡的,申报人应持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属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申报人应持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宣告死亡的,申报人应持人民法院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四)办理迁出登记
1、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①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在报到之前,由本人或户主持盖有院校公章和省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通知书》和《居民户口簿》;②毕业分配的大、中专学生,凭省级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③退学的大中专院校学生需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的,凭学校批准文件;④转学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本省范围内的,凭省级高教部门批准文件,跨省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批准文件;⑤大、中专院校肄业生凭肄业证明。
2、县、市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录用、招收的干部、工人,办理离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期满后分配工作的人员和上述人员中符合迁移手续的大学毕业生,由本人或承办单位持批准通知和迁人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予迁人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
3、夫妻互投,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和投靠和配偶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
4、老人投靠子女,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和拟投靠子女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
5、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由本人或户主持《居民户口簿》和拟落户城市的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予迁人证明》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
6、公民参军服兵役的,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入伍通知书”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7、公民出国(境)定居或临时出国(境)6个月(出国留学1年) 以上,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出国(境)6个月证件和《居民户口簿》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8、公民失踪6个月以上的,经亲属、亲友申报,或责任区民警调查下落不明,由派出所为其办理迁出登记、注销户口手续。
凡属于应该使用户口准迁证的迁移,本人或者户主必须持由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
(五)办理迁入登记
公民到达迁入地,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即落常住户口所需的证件(凭证材料)是:
1、大、专院校录取、毕业分配、退学、肄业、转学的学生,凭有关录取、就业分配、退学、肄业、转学等证明和《户口迁移证》。
2、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凭市、县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落户介绍信、复员证、转业军官证;随迁家属凭有关证明。
3、出国归来人员要求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凭归国人员出国护照和原户口注销登记。
4、华侨回国定居,凭有关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港、澳、台胞回内地定居分别凭有关部门签发的《回乡证》《定居证明》。
5、民政部门安置无家可归的人,凭民政部门的证明。
6、失踪的人已注销户口又寻回的,凭原注销户口登记。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人,凭释放、解教证明。
8、除上述而外其他人迁入,均凭《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予迁居人证明》。
(六)办理收养弃婴等落户
1、公民收养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孤儿的,经收养人申请,凭已区县民政机关出具的“收养证”。经当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登记常住户口。
2、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正的,收养人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七)暂住人口登记
1、应当申报暂住人口登记的人员有:①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3日以上的,在其到达暂住地3日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暂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暂住人口管理站或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②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因病、因事请假回家的,凭监狱、劳教机关的证明,由本人于当日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③暂住在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的人员,由所住旅馆在按规定设置的《旅客登记簿》上,凭《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行旅客登记,定期交公安派出所查验。
2、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人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佣的人员;②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③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④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⑤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3、怎样申领办理《暂住证》
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近期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暂住在居民家的, 由本人携带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②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③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④由派出所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审核相关材料后发给《暂住证》。《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暂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暂住证》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暂住证》。
(八)户籍项目变更
1、姓名变更。由于姓名经公安派出所注册登记后,就成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对公民和社会都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所以,在变更时应从严掌握;未成年人将乳名改为学名,应提出书目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核实后,报县(区)公安机关批准,方可给予变更:成年人改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干部、职工还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审查认定理由正当的,报县(区)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给予变更,不好决定的,报上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批准;正受刑事处罚的,不得改名。
2、民族成分变更与更正。除确因无意报错、错填者可以据实变更与更正外,其他情况一律凭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给予变更与更正。
3、出生日期更正。由于公民出生日期与公民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关系重大,原则上不予变更,特殊情况必须出具出生、户口证件的原始凭据,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方可更正。不好决定的,报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九)边境管理通行证核发
1、本人身份证;
2、与持证人偕行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另带户口簿;
3、暂住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凭《暂住证》;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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