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教法律问题?
请教法律问题?《合同法》54条(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是否这样解释?从你知道应该撤销的事项起1年内,要求撤销,过期就...
请教法律问题?
《合同法》54条
(一)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是否这样解释?
从你知道应该撤销的事项起1年内,要求撤销,过期就无法撤销。5年后,无论你是否知道都无法撤销。
与《民通意见》
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哪个为准? 展开
《合同法》54条
(一)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是否这样解释?
从你知道应该撤销的事项起1年内,要求撤销,过期就无法撤销。5年后,无论你是否知道都无法撤销。
与《民通意见》
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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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201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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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理学中,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民法通则属于一般法,而民通意见属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合同法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讲,属于特别法,应该以特别法的合同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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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你的行为时合同行为,还是单纯的民事行为,如果是合同关系,以《合同法》为准,民法通则是基本法,合同法是特别法,特别法优于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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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规定都是对撤销权的保护期限,是实效上的限制性规定。目的都是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撤销权,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适用对象有别,但都是一年,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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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法优于先法,以《合同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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