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录音录像证据需要先去鉴定吗? 20

在劳动仲裁中我提交光盘的录音和录像证据,但是仲裁员说一定要先去鉴定才能作证,是不是有这个规定啊?因为录音对方可以说看不见电话,要求做鉴定,但是录像我是从开始播号码到打完电... 在劳动仲裁中我提交光盘的录音和录像证据,但是仲裁员说一定要先去鉴定才能作证,是不是有这个规定啊?因为录音对方可以说看不见电话,要求做鉴定,但是录像我是从开始播号码到打完电话全程录像的,这也不能作为证据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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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孙说法
行业观察员

推荐于2018-11-10 ·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
小孙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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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的录音录像证据,如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完整,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如果劳动仲裁的另一方,对于该录音证据的内容有异议,可以在仲裁程序中申请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没有瑕疵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鄢彗0u
201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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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证据在我国很麻烦的,你首先要保证手段合法,其次你的谈话内容不涉及他人的隐私啊商业秘密啊什么东西,不然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其次,对于单方提供的证据,对方如果不认可,就很可能要走鉴定程序,你们双方或者请仲裁员指定鉴定场所,至于费用的分担这个不好说,你可以争取下,让对方付钱。
所有的证据它的证明力怎么样,都不是我们当事人说了算的,要尊重仲裁员的意见。
最后再给你提个建议啊,劳动仲裁虽然不服可以再提出诉讼,但是一般到法院了很难改判的,所以你还是在仲裁那里多花点心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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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沽棒
2011-01-26 · TA获得超过107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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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可以看出,原件在民事诉讼当中相当重要,原件只能有一个,而复制件可以有很多个,要多少有多少,所以保证录音证据的原始性极为重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68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70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根据上述规定,录音资料作为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但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该视听资料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备合法性,首先,取证行为本身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在他人住处擅自安装窃听装置进行窃听获取证据的行为明显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是违法行为。

  其次,取证行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二是视听资料必须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

  三是有其他证据佐证。

参考资料: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06597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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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o_yingjie
2011-01-26 · TA获得超过4.5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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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欠缺要学会用“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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