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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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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后入伍的优秀士兵中选拔基层干部的通知》
一、选拔范围和条件
选拔范围:主要是师以下作战部队,驻新疆、西藏屯垦部队,驻三、四类边远艰苦地区以及驻特类、一类岛屿艰苦地区部队。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军区级以上单位树立的先进典型,不受选拔范围限制。
选拔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录取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入伍后表现优秀的士兵。
基本条件:政治合格,立志献身国防事业;中国共产党党员;入伍后满二年以上,在旅、团推荐单位工作满一年;担任正(副)班长、技术骨干,有培养发展潜力;年龄不超过26岁;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被旅、团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身心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并获三等功、军队科技进步奖以上奖励和士官优秀人才奖的,以及国家“211”工程高校毕业的优先选拔。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军区级以上单位树立的先进典型,以及驻三、四类边远艰苦地区和驻特类、一类岛屿艰苦地区部队的少数民族选拔对象,年龄可放宽1岁。
二、选拔程序
基层党支部提名,群众评议,团(营)级党委推荐,旅、团级单位范围内公示,军、师单位政治机关考察,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总政治部审批。选拔对象经批准提拔为干部后,由军区级单位有针对性地组织任职培训。
三、选拔对象的定职定级
入伍满二年不满三年的定为副连职(专业技术13级)四档,中尉军衔二档;入伍满三年以上的从第三年起每年增加一个军衔工资档次,但最高不超过四档。定职定级时间从选拔当年6月30日起算。
一、选拔范围和条件
选拔范围:主要是师以下作战部队,驻新疆、西藏屯垦部队,驻三、四类边远艰苦地区以及驻特类、一类岛屿艰苦地区部队。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军区级以上单位树立的先进典型,不受选拔范围限制。
选拔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录取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入伍后表现优秀的士兵。
基本条件:政治合格,立志献身国防事业;中国共产党党员;入伍后满二年以上,在旅、团推荐单位工作满一年;担任正(副)班长、技术骨干,有培养发展潜力;年龄不超过26岁;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被旅、团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身心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并获三等功、军队科技进步奖以上奖励和士官优秀人才奖的,以及国家“211”工程高校毕业的优先选拔。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军区级以上单位树立的先进典型,以及驻三、四类边远艰苦地区和驻特类、一类岛屿艰苦地区部队的少数民族选拔对象,年龄可放宽1岁。
二、选拔程序
基层党支部提名,群众评议,团(营)级党委推荐,旅、团级单位范围内公示,军、师单位政治机关考察,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总政治部审批。选拔对象经批准提拔为干部后,由军区级单位有针对性地组织任职培训。
三、选拔对象的定职定级
入伍满二年不满三年的定为副连职(专业技术13级)四档,中尉军衔二档;入伍满三年以上的从第三年起每年增加一个军衔工资档次,但最高不超过四档。定职定级时间从选拔当年6月30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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