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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特征 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税法与其他法律一样,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这种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共同特征。但是,由于税法是以税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因而又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地方。 1. 税法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我国立法体制和立法权限的多层次性导致了税法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法有法律、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多种表现形式;二是税收关系不仅由单行税法所调整,而且被其他法律所调整,如宪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 2.税法结构的规范性。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税收征纳关系,而税收的固定性直接决定了税法的规范性或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种与其法的相对应性,即一法一税;二是税收要素的固定性。虽然各个税种法的具体内容千差万别,但就基本要素而言却是比较固定的,每一部税种法都必须规定税率、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环节等。 3.税法的相对稳定性和适当灵活性。税法与其他法律一样,一旦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出来,不得随意更改。但稳定性是相对的,为适应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变化状况,作为税收政策法律化表现的税法也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 4.税法实体性与程序性的统一。税法规定的实体性权利和义务是税法的核心内容,但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并不是随意性的,要求征纳双方也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来切实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法是实体性和程序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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