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有事实劳动关系,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可不用通知单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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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劳动关系,而无需提前通知
第三十八条规定如下: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劳动关系,而无需提前通知
第三十八条规定如下: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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