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该如何处理 130
2015年8月14日,我父亲因支气管扩张引起的咯血在人民医院住院打针治疗,在治疗持续8天不见好转的情况下,8月22日我们家属不断咨询医生,医生告知加药治疗,三天左右病情明...
2015年8月14日,我父亲因支气管扩张引起的咯血在人民医院住院打针治疗,在治疗持续8天不见好转的情况下,8月22日我们家属不断咨询医生,医生告知加药治疗,三天左右病情明显好转,并告知可与8月25日出院。但在8月24日下午,因医院的问题,将邻床的点滴挂错输在我父亲身上,在输液大约三分之一后我父亲发现,并及时找到医生,医生第一时间把药收走后继续治疗输液,但在不到一小时后我父亲开始发高烧,告知医生后,医生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和治疗手段,在当天晚上我父亲提问持续上升的情况下,医院给了退烧药,8月25日中午,我父亲又突发高烧,并伴有腹痛,且发烧频次增加的情况下,医院还是未采取有效措施只是给开退烧药和止疼药进行治疗,期间,科室护士长前往病房道歉,并承诺因此次事故引起的后续费用由医院承担,我们家属本着对病人负责,相信医院的心态下积极配合医院的治疗,26日上午,在我父亲依然高烧不退,且腹痛加剧的情况下,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医院于当日下午4点左右对我父亲进行了会诊,并进行了血常规、CT、彩超等项目的排查,未见异常,27日,在病人病情继续恶化且输液时就出现浑身不适的情况下,医院仍未采取措施,鉴于此种情况我们家属提出转院申请,医院也同意,且要求我们家属付清全部医疗费用,在我们家属拒绝的前提下,且病人病情反复的因素下,院方科室主任对我们说,因院长不在无法签字取钱,让我们先治病,且主治医生也说让我们先走,待他帮我们办理完出院手续后给我们打电话,在这种情况下,医院用120把我们送至上级医院后并立即返回,我们家属和病人自己办理住院手续,在办理过程中上级医院告知需要转院手续后我们又跟人民医院联系,但态度发生转变,随即我们赶回人民医院协商,但院方第一时间召集保安于科室医生办公室门口,院方态度也发生根本性转变,让我们做医疗鉴定后确定责任,并不顾患者的生死,一味的要住院费。鉴于上述事件经过,我们家属存在如下疑问:
1、治疗期间的用药效果为何在患者家属提出疑问后,加药后病情出现明显好转?
2、在医院出现医疗事故及患者出现反应情况后为何并未在第一时间进行相应的检查,而是态度极好的承认错误和道歉,在患者病情反复三天后才进行会诊和检查?
3、为何在病人转院后医院态度发生突然转变,且召集保安,不知用意为何?
4、院方对于此次事故并未认识到错误,而是一直强调做鉴定确认后果,试问,医院可以随意用药?不出现后果就不存在错误吗?
鉴于上述事实,请相关专家及大咖给我细致详细的解决方案,谢谢!
院方一直强调用错的药是同类药,我父亲应该用的是头孢噻肟,输成了拉氧头孢,但之前十几天的治疗并未出现任何异常,而是在输错后出现了各种不适。 展开
1、治疗期间的用药效果为何在患者家属提出疑问后,加药后病情出现明显好转?
2、在医院出现医疗事故及患者出现反应情况后为何并未在第一时间进行相应的检查,而是态度极好的承认错误和道歉,在患者病情反复三天后才进行会诊和检查?
3、为何在病人转院后医院态度发生突然转变,且召集保安,不知用意为何?
4、院方对于此次事故并未认识到错误,而是一直强调做鉴定确认后果,试问,医院可以随意用药?不出现后果就不存在错误吗?
鉴于上述事实,请相关专家及大咖给我细致详细的解决方案,谢谢!
院方一直强调用错的药是同类药,我父亲应该用的是头孢噻肟,输成了拉氧头孢,但之前十几天的治疗并未出现任何异常,而是在输错后出现了各种不适。 展开
1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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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者一种调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进行调解。调节方式如下:
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2.调解: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3.第三方调解。
如果纠纷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走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司法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司法鉴定之后可以进行法律诉讼,法院判决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原一审判决不生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期满未上诉或两审终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2.调解: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3.第三方调解。
如果纠纷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走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司法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司法鉴定之后可以进行法律诉讼,法院判决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原一审判决不生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期满未上诉或两审终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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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2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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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联系当地 卫生局进行投诉,联系市医疗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建议持相关证据通过法院解决,市司法局电话12348,市卫生局1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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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只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医疗活动中;
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类
第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
第三,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
这里把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对于可能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这就把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故意行为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如果患者的损伤是由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那么,这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应该从其他法律方面追索赔偿,并可以追究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只有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才构成医疗事故,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只要是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就构成了医疗事故,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认定范围。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只有符合了上述四个方面,才能够构成医疗事故,同时,该《条例》又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况做了明确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只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医疗活动中;
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类
第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
第三,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
这里把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对于可能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这就把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故意行为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如果患者的损伤是由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那么,这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应该从其他法律方面追索赔偿,并可以追究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只有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才构成医疗事故,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只要是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就构成了医疗事故,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认定范围。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只有符合了上述四个方面,才能够构成医疗事故,同时,该《条例》又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况做了明确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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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后,如果经鉴定是医务人员过错造成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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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找民警,但医院也不应该因为钱而那样,医生也很成问题,犯那么低级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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