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问我应该得到哪些补偿?
我于2010年8月30日与单位签订合同,单位于2011年1月27日说不录用我,叫我不用来上班了,当时的理由是我的理念不符合他们单位的要求,还提到我曾要求加班的事情。我叫她...
我于2010年8月30日与单位签订合同,单位于2011年1月27日说不录用我,叫我不用来上班了,当时的理由是我的理念不符合他们单位的要求,还提到我曾要求加班的事情。我叫她出具相关书面解聘书,单位说没有必要出具。1月28日,我继续去上班,单位又要求我回家,说已经决定辞退我了,这次单位说我工作上没有任何成果,没有达到他们的要求。我再次叫单位出具相关书面解聘书,单位又继续说他们可以不出具。我没有理会他,继续上班。到中午,就收到一张没有盖章的辞退书,我要求盖章,单位起初说没有,我再次要求才盖上。辞退书上写我因不能胜任本质工作,决定辞退我,责令我于1月28日12点内离开,并给我半月的工资作为补偿,签署的日期正是她叫我离开的日期。
我想请问,一,单位未提前三十天通知我,是否可以得到一个月补偿?
二,单位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我辞退,是否可以得到半月工资补偿?
三,单位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直接辞退我,这是第一次提出我不能胜任,并且之后没有对我进行任何培训或者调岗之类的,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赔偿金?
希望好心人可以回答,谢谢! 展开
我想请问,一,单位未提前三十天通知我,是否可以得到一个月补偿?
二,单位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我辞退,是否可以得到半月工资补偿?
三,单位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直接辞退我,这是第一次提出我不能胜任,并且之后没有对我进行任何培训或者调岗之类的,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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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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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你合同上的试用期是几个月?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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