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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的日期是2011年1月27日,但是合同上写了,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三年,自2011年2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9日止,其中2011年2月10日起至2011年3月31...
签订合同的日期是2011年1月27日,但是合同上写了,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三年 ,自2011年2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9日止,其中2011年2月10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为试用期,那是不是在2011年的2月10日前都不是合同的有效期,那能解除合同吗?
怎么才算可信的理由,要是对方死活不同意解除呢 展开
怎么才算可信的理由,要是对方死活不同意解除呢 展开
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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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具体应该是一个劳动的问题,很好处理,2011年2月10日前都没有进入合同的有效期,你现在可以找公司进行商谈解除合同的事宜,为了使事情更顺利,建议先礼后兵,如果公司不同意解除,那你可以跟公司讲根据劳动合同法,在2011年的2月10日到3月31日的试用期期间你也是随时可以要求离职的,而不同提前通知单位。
所以公司一般都不会不同意你的离职的,毕竟强留你了你也不安心。
可以跟公司找个理由,实在不行了就说你有了更好的选择,感谢公司给予的机会,尽早的告知公司你的离职意愿,也是为了公司能够尽早的找到更合适的人选,虽然你不能再公司做了,也想让公司把你的离职的影响降到最低。这样可以以一个较友好的方式离开公司,对人力资源的同事也是一个很好的交代。
至于1楼讲的责任是不存在的,在试用期中是可以随时离职的,原因并不很重要。
希望可以帮到你!
预祝新年愉快!
所以公司一般都不会不同意你的离职的,毕竟强留你了你也不安心。
可以跟公司找个理由,实在不行了就说你有了更好的选择,感谢公司给予的机会,尽早的告知公司你的离职意愿,也是为了公司能够尽早的找到更合适的人选,虽然你不能再公司做了,也想让公司把你的离职的影响降到最低。这样可以以一个较友好的方式离开公司,对人力资源的同事也是一个很好的交代。
至于1楼讲的责任是不存在的,在试用期中是可以随时离职的,原因并不很重要。
希望可以帮到你!
预祝新年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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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与否跟效力没有必然的联系 你要在2月10日前或者2月10日后提出解除都可以 但是 你得注意 你得提出可信的解除的理由 否则你就要负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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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不过即使合同生效,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有过错,要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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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指的是劳动合同吧。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参考资料: ser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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