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信息公开公示
61.各级教育、招生部门、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要求,分别公示招生政策、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省教育厅负责公布省级优秀学生评选办法和获奖学生的信息及事迹材料。
省招办负责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市(县)教育、招生部门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获得省级优秀学生奖项学生的信息及事迹材料、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62.省教育厅、招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县)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3.各级教育、招生部门、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