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商(合同)流和增值(发票)流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可以理解为“货物流或服务流”)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可以理解为“资金流”)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可以理解为“发票流”)
拓展资料:
虚开发票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如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逃税收的目的,在开具发票时采取“大头小尾” 的手法,即发票联金额大而存根联金额小; 购货人为了捞取好处而向单位多报销,销货单位为了拉业务,在开具发票时采取“小头大尾” 或者上假下真的手法,即存根联真实地反映商品交易的真实情况,而发票联根据购货人的需要虚开。按照流转额 (销售收入)计算缴纳的税收,纳税人少开发票金额,匿报收入就少缴了产品税、增值税或营业税等; 同时,销售收入的减少也直接影响计税利润而少缴了所得税。税法规定,对利用发票弄虚作假偷逃税收的行为,税务机关除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处以一定的罚款外,还应照章补缴所偷逃的税款,并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局--营改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