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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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一、出生登记户口
(一)新出生婴儿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自愿。凭《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无法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由村(居)民委会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并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父亲、母亲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居民户口薄,向其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派出所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出生登记户口手续(当场办理)。
(二)非婚生育的婴儿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自愿。凭《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凭父子或母子公证证明),生父或生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向生父或生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公民出生登记户口申报表》,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经派出所领导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出生登记户口手续。
(三)中国公民在港、澳、台出生的小孩可以在内地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合法证件,向其内地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公民出生登记户口申报表》,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经派出所领导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手续。
(四)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出生的小孩,可以随中国公民一方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凭父亲或母亲国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公民出生登记户口申报表》,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经派出所领导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手续。
(五)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小孩可以办理登记户口手续。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合法证件,向其父亲或母亲,或其抚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公民出生登记户口申报表》,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经派出所领导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手续。
(六)国内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且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可以办理登记户口手续。收养人凭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公民出生登记户口申报表》,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经派出所领导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七)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户口登记。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母登记户口。申报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公民出生登记户口申报表》,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经派出所领导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手续。
(八)出国人员所生子女户口登记。申报人凭国外出生子女的证明及公证部门翻译并公证的公证书,父母及回国使用的护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公民出生登记户口申报表》,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经派出所领导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出生登记户口手续。其父母均在国外定居的,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入户,其父母回国后将户口迁至父母处。
愿我的答案对你有所帮助!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一、出生登记户口
(一)新出生婴儿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自愿。凭《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无法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由村(居)民委会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并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父亲、母亲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居民户口薄,向其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派出所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出生登记户口手续(当场办理)。
(二)非婚生育的婴儿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自愿。凭《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凭父子或母子公证证明),生父或生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向生父或生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公民出生登记户口申报表》,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经派出所领导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出生登记户口手续。
(三)中国公民在港、澳、台出生的小孩可以在内地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合法证件,向其内地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公民出生登记户口申报表》,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经派出所领导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手续。
(四)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出生的小孩,可以随中国公民一方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凭父亲或母亲国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公民出生登记户口申报表》,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经派出所领导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手续。
(五)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小孩可以办理登记户口手续。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合法证件,向其父亲或母亲,或其抚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公民出生登记户口申报表》,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经派出所领导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手续。
(六)国内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且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可以办理登记户口手续。收养人凭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公民出生登记户口申报表》,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经派出所领导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七)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户口登记。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母登记户口。申报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公民出生登记户口申报表》,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经派出所领导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手续。
(八)出国人员所生子女户口登记。申报人凭国外出生子女的证明及公证部门翻译并公证的公证书,父母及回国使用的护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公民出生登记户口申报表》,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经派出所领导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出生登记户口手续。其父母均在国外定居的,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入户,其父母回国后将户口迁至父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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