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委员会有权收取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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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7-11-23 ·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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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没有权利收取物业费,只有督促业主限期缴纳的权利。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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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要弄清楚“物业费”和“物业服务费”两个概念。
物业费是个舶来品,来自于香港特区。香港称房产为物业。物业费是指全体业主因需要维护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区域和设施而义务交纳的一部分费用,可以是按年度交纳的;也可以是按月份交纳的;也可以是先交纳一笔基金,具体的形式,由全体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说白话,就是全体业主掏钱来维护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和设施等。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企业提供了足额的物业服务之后,全体业主作为甲方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工资。
所以,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物业费往往会>物业服务费,因为小区有些需要花钱的事务不须经过物业企业,而必须由业主自己来干。
物业服务费支付的前提是物业企业提供了足额的物业服务。如果没有按质保量,那东家是会扣钱的。这也符合作为工资的特征……按月支付,按质支付。
二、物业费应该由谁来收取?
分两种情况,业委会没有成立,小区处于前期物业阶段的,物业企业可由开发商指定,物业费服务费的标准由开发商制定。业主须向前期物业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自用的部分,可采取自筹款的方式进行。
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业委会在全体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与物业企业签订了合同。合同的双方为全体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另一方为物业服务企业。这时候,收取物业费的就应该变为业委会一方了。因为作为合同的甲方,除了有资格监督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外,还有付款的义务。没有付款义务的合同,不是经济合同。
所以,应该是由业委会向业主收取了物业费之后,再根据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根据合同的条款,向物业企业付款。
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侧面来证明业委会收取物业费的合法性……当全体业主大会决定小区管理实施自营后,是无须引进物业服务企业的。一切均有小区自治。在法律上,国家也将业委会作为特殊的法人对待,可打官司,可经营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等。
所以,在小区里,业委会是必须的,而物业公司则不是必须的。
三、处于前期物业期限内的小区,业主未向物业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作为合同的一方(大多数开发商在收楼的时候,都会再与业主签订一份“前期物业协议”),物业企业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业委会成立之后,由业委会与物业企业签订合同。业主不是合同的一方。这时候,物业企业就不能再向个体业主追缴物业服务费了。有资格向业主追缴物业费的,是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得到全体业主授权的业委会。也就是说,要告业主不交物业费,也是业委会去告。物业企业是没有这个资格的。
物业费是个舶来品,来自于香港特区。香港称房产为物业。物业费是指全体业主因需要维护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区域和设施而义务交纳的一部分费用,可以是按年度交纳的;也可以是按月份交纳的;也可以是先交纳一笔基金,具体的形式,由全体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说白话,就是全体业主掏钱来维护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和设施等。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企业提供了足额的物业服务之后,全体业主作为甲方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工资。
所以,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物业费往往会>物业服务费,因为小区有些需要花钱的事务不须经过物业企业,而必须由业主自己来干。
物业服务费支付的前提是物业企业提供了足额的物业服务。如果没有按质保量,那东家是会扣钱的。这也符合作为工资的特征……按月支付,按质支付。
二、物业费应该由谁来收取?
分两种情况,业委会没有成立,小区处于前期物业阶段的,物业企业可由开发商指定,物业费服务费的标准由开发商制定。业主须向前期物业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自用的部分,可采取自筹款的方式进行。
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业委会在全体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与物业企业签订了合同。合同的双方为全体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另一方为物业服务企业。这时候,收取物业费的就应该变为业委会一方了。因为作为合同的甲方,除了有资格监督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外,还有付款的义务。没有付款义务的合同,不是经济合同。
所以,应该是由业委会向业主收取了物业费之后,再根据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根据合同的条款,向物业企业付款。
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侧面来证明业委会收取物业费的合法性……当全体业主大会决定小区管理实施自营后,是无须引进物业服务企业的。一切均有小区自治。在法律上,国家也将业委会作为特殊的法人对待,可打官司,可经营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等。
所以,在小区里,业委会是必须的,而物业公司则不是必须的。
三、处于前期物业期限内的小区,业主未向物业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作为合同的一方(大多数开发商在收楼的时候,都会再与业主签订一份“前期物业协议”),物业企业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业委会成立之后,由业委会与物业企业签订合同。业主不是合同的一方。这时候,物业企业就不能再向个体业主追缴物业服务费了。有资格向业主追缴物业费的,是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得到全体业主授权的业委会。也就是说,要告业主不交物业费,也是业委会去告。物业企业是没有这个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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