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案例
胡某、顾某、姜某因抢劫罪分别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7年、5年。一审宣判后,胡某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顾某、姜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三被告的次日,将被...
胡某、顾某、姜某因抢劫罪分别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7年、5年。一审宣判后,胡某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顾某、姜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顾某、姜某交付执行,胡某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胡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同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已能够确认胡某无罪。在此种情况下,市中级法院只好对全案宣告终止审理。
(1)市中级法院办理此案时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请说明理由。
(2)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上诉的一审案件审理结束后,依法可以作出哪些处理结果? 展开
(1)市中级法院办理此案时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请说明理由。
(2)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上诉的一审案件审理结束后,依法可以作出哪些处理结果?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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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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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程序的错误
1.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顾某、姜某交付执行错误
应该在一审的上诉期满即十日后,再对被告交付执行。
2.胡某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错误
因只有部分被告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已能够确认胡某无罪。在此种情况下,市中级法院只好对全案宣告终止审理。错误
二审对死亡的被告不构成犯罪的,应宣告无罪,对其他同案被告仍应作出判决
(2)做出什么处理结果,刑诉解释257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顾某、姜某交付执行错误
应该在一审的上诉期满即十日后,再对被告交付执行。
2.胡某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错误
因只有部分被告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已能够确认胡某无罪。在此种情况下,市中级法院只好对全案宣告终止审理。错误
二审对死亡的被告不构成犯罪的,应宣告无罪,对其他同案被告仍应作出判决
(2)做出什么处理结果,刑诉解释257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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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程序的错误
1.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顾某、姜某交付执行错误
应该在一审的上诉期满即十日后,再对被告交付执行。
2.胡某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错误
因只有部分被告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已能够确认胡某无罪。在此种情况下,市中级法院只好对全案宣告终止审理。错误
二审对死亡的被告不构成犯罪的,应宣告无罪,对其他同案被告仍应作出判决
(2)做出什么处理结果,刑诉解释257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1.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顾某、姜某交付执行错误
应该在一审的上诉期满即十日后,再对被告交付执行。
2.胡某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错误
因只有部分被告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已能够确认胡某无罪。在此种情况下,市中级法院只好对全案宣告终止审理。错误
二审对死亡的被告不构成犯罪的,应宣告无罪,对其他同案被告仍应作出判决
(2)做出什么处理结果,刑诉解释257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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