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代驾司机要求确认与e代驾平台公司;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案。案情:在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公司(甲方)与代驾司机(乙方)签订的《信息服务协...
代驾司机要求确认与e代驾平台公司;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案。
案情: 在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公司(甲方)与代驾司机(乙方)签订的《信息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为e代驾信息服务平台开发运营主体,乙方为该平台注册用户,并独立对外提供汽车代驾服务。甲方为乙方提供代驾信息有偿服务,即乙方通过甲方平台及认可方式接单,与代驾服务使用方达成并履行代驾服务协议,由平台记录代驾服务过程中的各项信息数据(如时间、里程、费用等)。乙方以平台数据为依据,向代驾服务使用方收取代驾服务费,向甲方支付信息服务费。双方确定,甲方不实际提供代驾服务,也不代理平台任何一方用户,仅充当乙方与代驾服务使用者之间的中间人,努力促成用户达成代驾服务协议。甲方不是代驾服务的一方主体,并且与乙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雇佣等关系。
但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代驾司机认为:其经亿心宜行公司招聘、面试、培训等流程入职公司,在工作中遵守亿心宜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亿心宜行公司指挥,接受亿心宜行公司各种惩处措施,与亿心宜行公司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
亿心宜行公司则认为:
一、公司在代驾活动中仅仅是提供了一个信息平台,承担的是信息传递作用。
二、公司与代驾司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1、代驾司机什么时间接活,什么地点接活,什么时间休息,完全取决于其个人意愿,由其自主决定,不受公司约束和管理;
2、代驾司机直接向客户收取代驾费,并非由公司支付报酬,并且还需向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
3、所谓的惩处措施,是代驾司机违反服务规范,是依照双方约定对客户投诉的处理方式,属于违约责任;
4、司机解约自由,代驾司机与公司随时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作。因此,与公司合作的代驾司机,接活时间、接活地点完全由其自己决定,不受公司管理,并且直接向客户收取代驾费,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作,不是劳动关系。
请问:代驾司机与e代驾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引申的问题: 互联网下的共享经济的特征是什么?它对劳动关系产生了什么影响? 展开
案情: 在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公司(甲方)与代驾司机(乙方)签订的《信息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为e代驾信息服务平台开发运营主体,乙方为该平台注册用户,并独立对外提供汽车代驾服务。甲方为乙方提供代驾信息有偿服务,即乙方通过甲方平台及认可方式接单,与代驾服务使用方达成并履行代驾服务协议,由平台记录代驾服务过程中的各项信息数据(如时间、里程、费用等)。乙方以平台数据为依据,向代驾服务使用方收取代驾服务费,向甲方支付信息服务费。双方确定,甲方不实际提供代驾服务,也不代理平台任何一方用户,仅充当乙方与代驾服务使用者之间的中间人,努力促成用户达成代驾服务协议。甲方不是代驾服务的一方主体,并且与乙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雇佣等关系。
但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代驾司机认为:其经亿心宜行公司招聘、面试、培训等流程入职公司,在工作中遵守亿心宜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亿心宜行公司指挥,接受亿心宜行公司各种惩处措施,与亿心宜行公司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
亿心宜行公司则认为:
一、公司在代驾活动中仅仅是提供了一个信息平台,承担的是信息传递作用。
二、公司与代驾司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1、代驾司机什么时间接活,什么地点接活,什么时间休息,完全取决于其个人意愿,由其自主决定,不受公司约束和管理;
2、代驾司机直接向客户收取代驾费,并非由公司支付报酬,并且还需向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
3、所谓的惩处措施,是代驾司机违反服务规范,是依照双方约定对客户投诉的处理方式,属于违约责任;
4、司机解约自由,代驾司机与公司随时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作。因此,与公司合作的代驾司机,接活时间、接活地点完全由其自己决定,不受公司管理,并且直接向客户收取代驾费,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作,不是劳动关系。
请问:代驾司机与e代驾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引申的问题: 互联网下的共享经济的特征是什么?它对劳动关系产生了什么影响? 展开
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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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有偿劳动,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了以人身自由在劳动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从属关系。代驾司机,可以兼职也可以全职,工作时间自己掌握,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共享经济对劳动关系认定的影响:平台和司机之间究竟是否为劳动关系,反映了分享经济下,互联网广泛应用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人们提供劳动方式的变化,以及对工业时代劳动关系认定的所产生的巨大冲击。
传统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是稳定而明确的,劳动者依附和从属于企业,成为组织的一部分,并为其提供劳动和获得报酬,可以说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或从属性是劳动法适用的正当性基础。但是,在分享经济的模式中,双方情况和地位产生了微妙的变化,公司管理制度和对提供劳动者管束仍然存在,但劳动者独立性增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企业更依靠劳动者而非劳动者依赖企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共享经济对劳动关系认定的影响:平台和司机之间究竟是否为劳动关系,反映了分享经济下,互联网广泛应用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人们提供劳动方式的变化,以及对工业时代劳动关系认定的所产生的巨大冲击。
传统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是稳定而明确的,劳动者依附和从属于企业,成为组织的一部分,并为其提供劳动和获得报酬,可以说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或从属性是劳动法适用的正当性基础。但是,在分享经济的模式中,双方情况和地位产生了微妙的变化,公司管理制度和对提供劳动者管束仍然存在,但劳动者独立性增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企业更依靠劳动者而非劳动者依赖企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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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与e代驾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有偿劳动,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了以人身自由在劳动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从属关系。王哲拴作为代驾司机,可以兼职也可以全职,工作时间自己掌握,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因此代驾司机与e代驾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互联网下的共享经济的特征其主要特点是通过一个由第三方创建的、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市场平台为最终的需求方和供给方提供服务连接。它对劳动关系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有偿劳动,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了以人身自由在劳动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从属关系。王哲拴作为代驾司机,可以兼职也可以全职,工作时间自己掌握,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因此代驾司机与e代驾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互联网下的共享经济的特征其主要特点是通过一个由第三方创建的、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市场平台为最终的需求方和供给方提供服务连接。它对劳动关系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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