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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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粉答主

2021-06-24 · 关注我不会让你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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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的话,就是说明人肯定都是有目的性的,不管做什么样的事情或者是对待所有的人都是有自己的目的性,但是为了达到自己的这个目的,还是不要去用一些非法的手段,因为这样突出来你是一个特别没有品质的人。

所以就会给我们一个警示,如果想要达到自己的目的,还是应该经过自己的努力,或者是经过自己的这种其他的这种方法才能够达到,不能够通过一些非法的手段,或者是以需要伤害别人的手段来达到,如果坚持这样做的话,会让自己成为一个特别好的人。

深刻哲理:

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由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属性所决定。因为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

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和得到保障。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有可分性的一面。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与范畴。在实际行使当中,有的主体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的主体则可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浮清韵

2021-03-17 · TA获得超过6205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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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的话,就是说明人肯定都是有目的性的,不管做什么样的事情或者是对待所有的人都是有自己的目的性,但是为了达到自己的这个目的,还是不要去用一些非法的手段呢,因为这样突出来你是一个特别没有品质的人。


所以就会给我们一个警示,如果想要达到自己的目的,还是应该经过自己的努力,或者是经过自己的这种其他的这种方法才能够达到,不能够通过一些非法的手段,或者是以需要伤害别人的手段来达到,如果坚持这样做的话,会让自己成为一个特别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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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ay

2017-07-31 · 步步知道,行者无疆,为者常成,行者常至
yan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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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目的与手段应该统一起来。既是目的,也是手段,两者不可分割。
发展是为了人,以人为本,人本主义,强调人的发展的目的。而为了人的发展,就需要人的付出。发挥人的聪明才智,发挥人的主动创造性,艰苦奋斗。所以人是手段,是实现目标的力量与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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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放李桀
2019-01-06 · TA获得超过3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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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这样的,我人为。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
(1)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个一般原理,为现代人权观念所公认。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强调的:"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而确定该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由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属性所决定。因为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和得到保障。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有可分性的一面。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与范畴。在实际行使当中,有的主体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的主体则可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2)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价值主次关系
有学者认为,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应当以权利本位,因为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权利的实现。还有一种认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规范手段,在技术方面有两种规范形式:赋予权利或权力,施加义务约束。而相比之下,后者是更为有效的方式。单纯地宣告公民权利,不足以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及各级机关重大的决策失误,而对于公职人员的行为设定义务规范和决策程序,有利于社会有效地实现对管理组织反控的目标。实际上,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以谁为本位的问题,撇开法律赋予谁以权利和加给谁以义务这一本质问题,讨论谁为本位是没有意义的。权利本位说把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绝对化,将权利的主导地位固定化,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来看,?quot;以重点论否定了两点论"。事实上不存在固定的和普遍的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作为矛盾统一体的各方的地位是依条件变化的。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上看,权利和义务是保护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两个方面,其质的规定性由具体行为的主导方面是保护还是约束所决定。由于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独存在,故而根本就无固定的权利或义务本位。从法的关系的构成要素看,权利和义务是人们一定关系的定型化。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希望能帮到你,好用采纳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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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gaijiaoyun
2017-07-31 · TA获得超过979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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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康德的道德观念的命题。
意思:除了人之外,其他一切的生物和非生物的价值,都是有条件的。简单说就是把人当做人来对待。

这个命题有一个前提:除了人,一切事、物的价值都是有条件的——这点中国人是很难接受的。比如我们认为一朵花自然有他的意义和价值,但是西方人看来这是不可能的,花的价值必须由人赋予,不然它是谈不上价值的,这也就是西方人现在漏出弊病的地方——人类中心主义

另外,把人当目的而非手段,有时候会遇到两难的困境,特别人跟人的情况,忠孝两难就是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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