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把自己店里的香烟摆摊卖吗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具体政策)第四十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反上述规定的,烟草专卖局将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因此,建议提问者请遵守持证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
参考法律规定内容如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持证人未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发证机关可以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持证人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