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军文职招考,人员属于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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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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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文职人员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五条 军队建立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相衔接、具有比较优势的文职人员管理、保障制度和机制。第十二条 军队文职人员岗位的编制员额,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文职人员岗位的编制及其调整,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第十三条 军队建立文职人员岗位管理制度,对文职人员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第十四条 文职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专业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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