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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老年人再婚本是为了“老来有伴”,然而,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在承受丧偶的沉痛打击之外,双方子女还可能因房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这不,95岁的李老汉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无奈之下,他将再婚老伴及自己的共六名子女全部告上了法庭。
身边的事儿
李老汉退休前是一名工程师,1994年,早年丧偶的李老汉经人介绍认识了小他15岁的张阿姨。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后,两人结婚组建了新的家庭。婚前,李老汉和张阿姨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男方工资只能供两位老人使用,双方的子女均不得干涉;女方的收入归女方自己保存以备年老时使用;住房是李老汉与其再婚前的两个子女共同出资购买的,两位老人可以住到老……”
随后,李老汉和张阿姨一同居住到了协议中约定的那套两居室内。2002年,李老汉取得了该两居室的房产证,房产证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李老汉。
2012年,张阿姨因病去世。由于张阿姨并未留有遗嘱,其再婚前的四个子女不仅对李老汉的态度来了个180°大转弯,而且要求分割张阿姨的遗产,甚至同李老汉的两个子女围绕那套两居室展开了“夺房大战”。
随后,在亲友的多次协调下,李老汉与张阿姨的四个子女达成协议,张阿姨生前的工资等收益由其四个子女继承,四人放弃对两居室中张阿姨份额的继承权。
2016年,李老汉想把房子留给平日对自己照顾较多的孙女小爱(化名)。但事与愿违,李老汉刚透露出一点儿风声,就遭到了张阿姨四个子女的激烈反对,引发了新一轮的“夺房大战”。
为了能让小爱顺利得到房产,避免晚辈们对自己不依不饶,李老汉一纸诉状将张阿姨及自己的共六名子女都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确认李老汉为争议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
郑州市惠济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确认争议房屋归原告李老汉所有。张阿姨的四个子女提出上诉。
结果
近日,郑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就是法律上承认的权利人,只有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时,才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
该案中,原告李老汉提交的1994年其与张阿姨所签订的协议,证明原告在婚前和张阿姨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约定,张阿姨只有居住权。结合该房屋的最后一笔房款是在二人登记结婚后的第二个月缴纳的事实,以及2012年李老汉与张阿姨四个子女签订的协议书,可以确认涉案房屋系原告本人所有,故法院支持原告请求确认争议房产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被告称原告提交的1994年的协议不是张阿姨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对此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0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