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全部
船上。海日志亦称“航行日志”。记载船舶在航行和停泊过程中主要情况的载体文件。由值班驾驶员按时登记。记载事项包括航向、航速、航位、气象、潮流、海面和航道情况、燃料消耗、旅客上下、货物装卸以及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所发生的重大事件等。航海日志是船舶日常工作的记录,检查船员值班责任的依据,也是处理海事时所必须引用、且能在法律上起作用的原始资料。
目录
日志分类
记载事项
编辑本段日志分类
从严格意义上讲,Log (ship’s log) 航海日志。船舶随行的记录簿,所有与航行有关的重要事件应由有权的船上官员记录。船上的日志可能不只一份,包括船长日志(“official” log)、轮机舱日志(engine room log)、船舶报房日志(radio log)、日志草本(“rough” log)等等,甚至包括油类记录(oil record book)、船员名册(crew list)。在海事争端中有时日志可以作为初步证据。
编辑本段记载事项
航海日志是船舶必备的重要法定文件,也是港口主管当局对进出港口的船舶实施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记载事项一般包括: (1)船舶情况。如船名、船籍港、船舶吨位、船长和船舶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船员姓名和职务、船舶载重线位 航海日志
置等; (2)船舶航行情况,如开航港、开航日期、船舶装载吃水、货物旅客装载情况、航向、航速、船舶位置、海上气候、燃料消耗、到达港和到达日期等; (3)航行中发生的各种事件。如:变更航程、中止航次、遭遇海难或其他危险、发生船舶碰撞、救助遇难船舶或人命、船上发生的出生或死亡事件、对应变部署、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的检查、操艇训练、消防演习以及船舶发生的其他重要事件。航海日志应由船长或其他指定人员填写,并妥善加以保管。航海日志反映了船舶航行的实际情况,是分析和总结航海经验、判断和处理海损事故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七条 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八条 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拖,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郭敬明在主编《i5land岛》系列书时,将“航行日志”设为书中一个互相调侃的栏目。别富心意。 欧足联2004年在葡萄牙共和国举行的欧锦赛(欧洲杯)的比赛用球也叫航海日志足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 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 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 )项规定的范围。
目录
日志分类
记载事项
编辑本段日志分类
从严格意义上讲,Log (ship’s log) 航海日志。船舶随行的记录簿,所有与航行有关的重要事件应由有权的船上官员记录。船上的日志可能不只一份,包括船长日志(“official” log)、轮机舱日志(engine room log)、船舶报房日志(radio log)、日志草本(“rough” log)等等,甚至包括油类记录(oil record book)、船员名册(crew list)。在海事争端中有时日志可以作为初步证据。
编辑本段记载事项
航海日志是船舶必备的重要法定文件,也是港口主管当局对进出港口的船舶实施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记载事项一般包括: (1)船舶情况。如船名、船籍港、船舶吨位、船长和船舶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船员姓名和职务、船舶载重线位 航海日志
置等; (2)船舶航行情况,如开航港、开航日期、船舶装载吃水、货物旅客装载情况、航向、航速、船舶位置、海上气候、燃料消耗、到达港和到达日期等; (3)航行中发生的各种事件。如:变更航程、中止航次、遭遇海难或其他危险、发生船舶碰撞、救助遇难船舶或人命、船上发生的出生或死亡事件、对应变部署、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的检查、操艇训练、消防演习以及船舶发生的其他重要事件。航海日志应由船长或其他指定人员填写,并妥善加以保管。航海日志反映了船舶航行的实际情况,是分析和总结航海经验、判断和处理海损事故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七条 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八条 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拖,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郭敬明在主编《i5land岛》系列书时,将“航行日志”设为书中一个互相调侃的栏目。别富心意。 欧足联2004年在葡萄牙共和国举行的欧锦赛(欧洲杯)的比赛用球也叫航海日志足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 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 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 )项规定的范围。
参考资料: http://baike.baidu.com/view/7845.htm?fromenter=%BA%BD%D0%D0%C8%D5%D6%BE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