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是怎样演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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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后期财政收支上市价和官价的相互折算。南朝宋、齐在征收赋税时,往往把租折成绵绢。当绢布价廉时,又将折成绵绢的租和原来纳布的调都折成钱征收。南齐时钱贵物贱,布价大跌,而官价仍照宋初旧估,百姓负担加重若干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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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赋是秦汉时政府向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它始于商鞅变法,是作为军赋征收的人头税,在秦时或称作口赋。
公元前203年,刘邦下令,规定凡是年龄在15-56岁的人出赋钱,每人120钱为一算,这就是算赋(东汉时也称口算),从此成为定制。
算赋是汉政府财政收入中的一个主要项目,归大农经营,目的是“为治库兵(兵器)车马”,故仍是军赋性质。
算赋一律用货币缴纳,除汉昭帝因谷价过贱伤农,有两次特诏暂用菽粟代钱外,几乎没有例外。算赋数额有因特殊情况而减轻或蠲免的,偶尔也有增加的。
一般来讲,算赋为每人一年一算,但也有特殊情况,如秦朝曾有法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西汉政府为了鼓励户口增殖,提倡早婚。公元前189年下令:女子年龄15以上至30未嫁五算,即算赋五倍于常人。
《汉律》还规定,贾人与奴婢倍算,即商人与奴婢的算赋一倍于常人。这显然是为了抑商和限制蓄奴。
口赋,是汉代政府向十四岁及其以下的儿童征收的人头税。也称口钱、口贱钱。
西汉初年,口赋征收额是每人20钱。起征的年龄是7岁,到汉武帝时提前到3岁起征。
汉元帝时,贡禹上书,请求把起纳年龄再推迟到7岁,被采纳。
口赋很少减免,东汉末年军阀混战,统治黑暗,甚至婴儿一岁即令起纳。《零陵先贤传》说“汉末产子一岁则出口钱,民多不举产”。
汉代的算赋是政府的税收,归大农;口赋是帝室的税收;归少府。
算赋口赋征收的是货币,使农民不得不抛售大量农产品,从而加强了农民与市场的联系,同时也促进了汉代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但这种人头税一直到清朝雍正帝时,实行摊丁入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才彻底的废除。
公元前203年,刘邦下令,规定凡是年龄在15-56岁的人出赋钱,每人120钱为一算,这就是算赋(东汉时也称口算),从此成为定制。
算赋是汉政府财政收入中的一个主要项目,归大农经营,目的是“为治库兵(兵器)车马”,故仍是军赋性质。
算赋一律用货币缴纳,除汉昭帝因谷价过贱伤农,有两次特诏暂用菽粟代钱外,几乎没有例外。算赋数额有因特殊情况而减轻或蠲免的,偶尔也有增加的。
一般来讲,算赋为每人一年一算,但也有特殊情况,如秦朝曾有法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西汉政府为了鼓励户口增殖,提倡早婚。公元前189年下令:女子年龄15以上至30未嫁五算,即算赋五倍于常人。
《汉律》还规定,贾人与奴婢倍算,即商人与奴婢的算赋一倍于常人。这显然是为了抑商和限制蓄奴。
口赋,是汉代政府向十四岁及其以下的儿童征收的人头税。也称口钱、口贱钱。
西汉初年,口赋征收额是每人20钱。起征的年龄是7岁,到汉武帝时提前到3岁起征。
汉元帝时,贡禹上书,请求把起纳年龄再推迟到7岁,被采纳。
口赋很少减免,东汉末年军阀混战,统治黑暗,甚至婴儿一岁即令起纳。《零陵先贤传》说“汉末产子一岁则出口钱,民多不举产”。
汉代的算赋是政府的税收,归大农;口赋是帝室的税收;归少府。
算赋口赋征收的是货币,使农民不得不抛售大量农产品,从而加强了农民与市场的联系,同时也促进了汉代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但这种人头税一直到清朝雍正帝时,实行摊丁入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才彻底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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