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核名时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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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应当使用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等内容和文字。
具体规则可参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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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特知识产权
2023-07-11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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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公司核名的要求如下:
一、名称的构成
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或者字号+(北京)+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①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②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二、工商总局核名的要求 1.名称核准基本要求 (1)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①国务院批准的; 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③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2)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②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③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2.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公司核名的通用要求 1.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①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③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⑤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3.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5.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6.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①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②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③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④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7.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①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②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二、工商总局核名的要求 1.名称核准基本要求 (1)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①国务院批准的; 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③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2)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②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③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2.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公司核名的通用要求 1.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①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③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⑤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3.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5.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6.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①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②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③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④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7.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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