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别人把受害人打伤,如何举证使指使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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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与袁某(女)系恋人。袁某此前曾与黄某谈过恋爱,但后来黄某提出分手,袁某对黄某因此十分不满,便叫常某替她出气。常某按照袁某的指示将黄某痛揍一顿,致使黄某身上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现在黄某请求人身损害赔偿。那么,谁应当对黄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分析

教唆行为是指利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办法使被教唆者按受教唆意图行为的过错行为。因此,本案中要使袁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要证明袁某教唆行为的存在。对于本案,常某作为被教唆人,本身就是教唆行为存在的人证。但是,由于常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以他的证言效力较弱。所以,黄某还需要其他证据,比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本案中,常某因为袁某的教唆才去殴打黄某,因此,在对黄某的人身损害中,袁某是教唆人,常某是被教唆人。根据《民通意见》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常某与袁某应当对黄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黄某可以以袁某或常某中的任何一人为被告请求赔偿,或者将二人列为共同被告请求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教唆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则教唆人应按以下原则承担责任:(1)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技巧提示

本案涉及对轻微伤的认识。

我国公安部颁布的《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中规定,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例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并且,该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衔接,未达到该标准的不构成轻微伤。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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