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工作的产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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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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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工作具有什么性质,是一个曾经多次讨论过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关于地质工作的研究性与生产性、地质工作的调查性与研究性、地质工作的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无偿性与有偿性四个基本性质的讨论。这些性质,均涉及地质工作的产业特点。

一、地质工作的研究性与生产性

地质工作的研究性与生产性是一个在 20 世纪 60 年代被广泛讨论过的问题。产生这个讨论的背景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开展的大规模地质勘查活动中,地质工作的计划性导致过于强调生产目标的完成,各种实物工作量成了衡量地质工作任务完成的硬指标,从而出现重钻探、轻地质,重工作量、轻地质成果的偏向。“以钻探为纲”成为当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中普遍推行的方针,一些地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此深感忧虑,开始就地质工作的性质问题发表文章,展开讨论。

所谓地质工作的生产性,是指地质工作是一项有明确计划任务、有严格时限要求、有实物工作量保证的工作,而不是自由性质的研究。所谓地质工作的研究性,强调的是地质工作的目的是取得对地质现象、地质规律的认识,钻探以及其他工作方法是达到地质目的的手段,因此,手段要为目的服务,同时要发挥地质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讨论的主流意见是地质工作具有研究和生产双重性,既要保证各项计划任务硬指标的完成,又要保证达到既定的地质目的。这个讨论是我国地质工作者第一次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地质工作的性质进行反思,对之后地质工作管理的政策方针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 “文革”之后,提出了 “以地质找矿为中心”的地质工作管理方针,基本摆正了目的和手段、研究和生产的关系。

二、地质工作的调查性与研究性

这个问题与上面讨论的问题有所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这里更侧重于区域性地质调查工作。地质调查有两大特点: 一是要按计划任务、按规范要求、按工作量、按时间完成各种实物任务,这是地质工作调查性质的体现; 二是要在调查之前、之中和之后进行思考、归纳、研究、总结,形成对调查区地质现象的解释和对地质规律的认识。地质工作的研究性和生产性强调的是管理部门应该处理好二者的关系,而在这里强调的是从地质业务机构和技术人员应该处理好研究与调查的关系。之所以出现这个问题,是因为我国的地质工作发展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的地质工作机构分为地质队和研究所两大类: 地质队长于按计划、按程序、按规范完成野外调查任务,而对地质问题的认识水平、研究深度、研究能力不足; 研究所长于对专门的地质问题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而对野外工作的规范、程序、经验和工作方法了解不足,这就形成了地质调查中调查与研究脱节的局面: 进行地质调查的是一部分人,进行地质研究的是另一部分人,这种状况显然降低了地质调查工作的水平和效率。在国外,一般把地质调查与研究工作融为一体,不存在争论问题。我国在实施国家地质大调查计划以来,在加强地质工作的调查与研究相结合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个问题涉及体制、人才等深层次原因,其真正解决尚需时日。

三、地质工作的公益性与商业性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计划经济的地质工作体制弊端日益显露,将地质工作划分为公益性与商业性两大部类是地质工作体制改革面临的首要问题。在1998 年国土资源部组建,随之中国地质调查局组建的过程中,基本上完成了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划分,为建立新的地质工作体制提出了明确的方向。

公益性地质工作有三个基本特点: 一是主要由公共财政投入; 二是主要从事基础性、区域性的地质工作; 三是工作成果属全社会所有,向全社会无偿提供地质信息服务。这三个特点是相互关联的,缺一不可。公益性地质工作的用户,从数量上看,主要是企业,其次是政府、研究机构、院校和社会公众。这一点在我国并未引起重视,我们常把公益性地质工作的主要用户说成是政府。其实,矿产勘查、矿业、铁路、水利、城市建筑才是公益性地质工作的主要用户,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成果,正是通过它们的使用,才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在国外,很少一部分公益性地质工作也可能由社会非营利机构甚至企业来做,但必须满足第二、第三两个条件。还有的企业为了营利目的开展区域性、基础性地质工作,它不符合第二、第三两个条件,因此应属商业性地质工作范畴。公益性地质工作成果通常具有社会通用性质,各种产业、社会团体、政府机构对这类成果均具有广泛的需求。

商业性地质工作也有三个基本特点: 一是以投资的方式注入,不论其是公众投资 ( 股市) 、集体投资、私人投资还是国家投资; 二是主要从事有商业需求和盈利前景的矿产勘查、水源地勘查、工程勘察等地质勘查 ( 察) 活动,以及商业性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和数据服务活动; 三是开展地质工作以盈利为目的,在商业利益保护期内不向社会提供无偿信息服务。商业性矿产勘查在产业上通常不具独立性,多数有个紧密的需求主体或被服务主体,如大型矿山、工程、水电企业等。因此,其地质工作成果一般不具全社会通用性质,而具有特定企业、特定产业的专用性质。当然,商业性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活动例外。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在体制、机制、投资主体、需求主体上有很大的差别,将二者分开运行,分开管理十分必要。国际产业标准分类将其划分到两大类中是有其深刻内涵的。我国在地质工作管理上已形成了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两大部类的管理思路,但在国家产业分类方面,二者仍未分开,这不利于地质工作体制改革的深化,不利于新的地质工作运行的行政、政策、投资和市场环境的建设。

四、地质工作的无偿性与有偿性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地质工作的有偿性问题: 国家是地质工作的唯一投入者,也是地质工作成果的唯一享有者和使用者。但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中,地质工作成果的有偿性变得敏感起来,出现了各种对地质工作成果有偿性的解释,也出现了各种关于地质工作成果有偿性的法规和政策。然而,到目前为止,关于地质工作成果有偿性的问题并没有被厘定清楚,关于 “有偿”涉及的主体关系、产权关系、投资关系、管理关系、服务关系等,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阐明。

近 20 年来,我国关于地质工作 “有偿性”问题的讨论和出台的政策主要集中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 地质资料的有偿使用 ( 实际上是一种早期的矿业权有偿使用概念)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矿区使用费的征收、国家投资形成的探矿权的价款征收,以及通过矿业权的招拍挂方式收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费等,都是在 “有偿使用”的名义下实施的。到目前为止,关于矿产资源 “有偿使用”的内涵和外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对于 “有偿使用”的解释还在不断地衍生。至于工程性地质工作成果的有偿使用问题,由于市场已经给出了明晰的简单的规则,因此市场主体和政府管理部门对此均无争议。

实际上,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划分,就为地质工作的有偿性做出了基本的厘定: 公益性地质工作是无偿使用的,商业性地质工作是有偿使用的。应该指出,这里指的是地质工作的有偿性,是对地质工作投资的补偿,与矿产资源的有偿性是两个含义。这样,对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有偿性,我们可以做出以下定义:

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有偿性指的是对地质工作投资的补偿,而不论投资是来源于市场还是国家。这种有偿不包括:

( 1) 政府的税收,它是以政府权力进行的建立国家财政的收费,不是地质工作的回报,不具地质工作有偿使用性质。

( 2) 政府资源管理部门出于管理需要收取的其他费用,如矿区使用费、竞争性高招标收取的费用等,它们不是地质工作的回报,不具地质工作有偿使用性质。

( 3) 矿产资源补偿费,它是以资源所有者的名义对资源使用者的收费,不是地质工作的回报,具资源有偿使用性质,但不具地质工作有偿使用性质。

( 4) 国家过去投资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它是国家以投资者名义形成的探矿权资产,属于地质工作回报,具地质工作有偿使用性质。

( 5) 所有公益性地质成果的使用,一般向全社会无偿提供,不属于地质工作有偿使用类型。

由此可见,在地质工作管理中,有三种性质的收费: 资源性收费、行政性收费和投资性收费。地质工作的有偿使用仅限于投资性收费,即表述的是地质工作投资者与地质工作购买者之间的有偿关系,政府的行政性收费与资源性收费不属于地质工作有偿使用范畴。因此,在讨论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问题时,也不应把地质工作的有偿使用包含进去。总之,在谈论 “有偿使用”的政策和法规问题时,一定要理顺资源有偿、投资有偿和行政收费的关系,不能混淆三种性质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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