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24、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A、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B、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C、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24、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A、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B、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C、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D、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答案:ABD
[解析]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第一,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第二,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第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第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材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第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这是2010年浙江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的考题
其他地方看到个答案是ABCD全选,到底哪个对?
难道这里不选C,是因为少了"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这半句话吗? 展开
A、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B、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C、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D、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答案:ABD
[解析]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第一,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第二,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第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第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材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第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这是2010年浙江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的考题
其他地方看到个答案是ABCD全选,到底哪个对?
难道这里不选C,是因为少了"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这半句话吗? 展开
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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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这后面半句话对C项行为的性质影响是有决定性的。
如果只是C,那么只收滞纳金。
最主要的是要看《税收征管法》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答案中的解析的第7的一项,实际上是第三十七条断章取义的解释。实际上,宏观来讲,第三十七条的情节应当包含在第三十五条的(一)(二)项当中。
第三十七条的权利重于三十五条。
其中三十五条的内在含义是:纳税人有自行申报纳税额的权利,税务机关有视情形核查的(可保留)权利;而三十七条的内在含义,该类纳税人没有自行申报纳税额的权利,必须依照税务机关的核准数缴纳。
以上值得注意的是,第三十六条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表明,对该种情形也有核查权。不核查怎么调整,是不是?
正式法律的措辞和描述每一个字都是极端严谨的,不会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应当理解法规原文的内在含义,不要断章取义。事实上国内很多辅导书答案都有不准确的情况,真是误人子弟。
如果只是C,那么只收滞纳金。
最主要的是要看《税收征管法》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答案中的解析的第7的一项,实际上是第三十七条断章取义的解释。实际上,宏观来讲,第三十七条的情节应当包含在第三十五条的(一)(二)项当中。
第三十七条的权利重于三十五条。
其中三十五条的内在含义是:纳税人有自行申报纳税额的权利,税务机关有视情形核查的(可保留)权利;而三十七条的内在含义,该类纳税人没有自行申报纳税额的权利,必须依照税务机关的核准数缴纳。
以上值得注意的是,第三十六条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表明,对该种情形也有核查权。不核查怎么调整,是不是?
正式法律的措辞和描述每一个字都是极端严谨的,不会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应当理解法规原文的内在含义,不要断章取义。事实上国内很多辅导书答案都有不准确的情况,真是误人子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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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逾期仍不申报是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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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就是这个原因,少了后面的就缺了一个环节,程序不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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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D,少了那句话就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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