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offer后临近入职拒绝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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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8 · 探索社会,乐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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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拒绝的现象可以申请上诉。因为根据《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按照要约理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而且用人单位欲撤销录用意向函,需要在应聘者(受要约人)发出同意承诺通知之前,也就是发出同意入职邮件之前,到达应聘者邮箱。结合邮件的特殊性,如果应聘者回复同意入职,双方就劳动合同已经达成合意。

扩展资料

应聘者回复同意应聘的法律后果:

1、录用意向/通知函虽然名称不是《劳动合同》,但,假设其中明确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岗位职责”“工资”等条件,应聘者回复同意入职,则该《录用通知函》和承诺邮件,共同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核心条款,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

2、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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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能答主

2021-02-15 · 世界很大,慢慢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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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选择其他公司

首作为职场人,收到offer确定再拒绝是很正常的事情,所以hr是不会深究的,如果真的由于自己考虑欠妥而需要拒绝已经确定的offer,一定要真诚致歉。

可以给面试自己的hr和直属上司道歉,表达歉意,把对方公司的损失的时间成本降到最低,提前告知,如果是对比几家同时录取公司给出的薪酬不合理的话,则可以不用理会拒掉之后其公司的强硬态度。

扩展资料:

Offer(录用通知)虽然不是合同,更像是一个录用的通知。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中有指出订立打的合同形式除了书面合同形式以外,还包括有记录的“承诺”、“要约”等约定形式。

其中用人单位向人选发放的offer内容涵盖了雇佣的公司、职位、待遇、报到时间等关键信息,构成要约,形成雇佣的约定,只要人选明确表达接受该条件情况,则构成双方约定,而构成要约后其就收到合同法管辖控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允许随意单方面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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