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离婚的女人和未离婚的男人在一起同居并有了孩子,这算重婚罪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说一个离婚的女人和未离婚的男人在一起同居了,并且有了孩子的,当然算是重婚罪了,因为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法律是不允许一夫多妻制所存在的,如果存在一夫多妻制的话,那么这个男人就是犯了重婚罪了,后期法院在追究责任的时候,一定会判处他为重婚罪罪犯。
我们中国已经明确规定了只存在一夫一妻制,不允许任何以其他名义在外组建家庭的存在。一个明知道对方有家庭的女人,还要在这个情况下和男人发生关系并且孕育孩子,我认为是非常没有道德的。这就是我们在平常生活中,嘴巴里面会说出来的小三。我们一般情况下,在面对小三的时候,态度一定是非常不好的,而且还是深恶痛绝的,因为小三会破坏他人的婚姻幸福,也会破坏他人的完整家庭。小三在这个时候,明知他人有一个非常完美而且幸福的家庭,还要去横插一脚的话那么就是明知故犯,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对于这名男子的原配家庭我认为是非常悲哀的,这名男子的原配妻子也没有想到,自己的老公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还孕育了一个孩子,如果是我再知道了这样一种情况的时候,我也许会情绪失控,因为自己就是看上当初这个男子对自己的爱意,才会选择和这名男子结婚,这名男子明显辜负了自己妻子对他的信任,在这种情况发生了的时候一定要离婚,否则的话这样的家庭是不可能回到以前那么恩爱那么美好的状态的。
而且从孩子的角度考虑,如果不离婚就会对孩子的成长发育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如果孩子长期在这种男女关系不清的家庭当中生活的话,就会对孩子的爱情观和婚姻观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等到孩子长大之后,或许会让孩子成为一个心理畸形的人。